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确立了较完善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专业化队伍也逐渐建成。相较之下,行政执法领域则稍显落后。
尽管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已将电子数据规定为证据形式之一,但整体上,相关的证据法律规范仍处于缺位状态。
行政电子取证规范化的必要性
在这个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时代里,每天有数以十亿计的人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通过互联网即时交流,存储、管理、传输数据信息,或者进行其他各种活动。随着数字化的纵深发展,在执法办案中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普遍,而为了规范执法行为,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必要性也会愈发突出。
电子数据的自身特性
由于电子数据具备数字虚拟性和技术依赖性等特点,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些许偏差,都可能影响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导致行政处罚缺乏充分依据,或行政诉讼面临败诉风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在近日备受关注的某网络涉传案中,用于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电子数据报告,因完整性校验值问题而致使电子数据真实性存疑,难以转化为定案证据。由此可见,即便是在行政执法领域,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规范性依然不可忽视。
电子数据的行刑衔接
此外,电子数据行刑衔接的需求,更是对行政执法领域电子数据取证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是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典型案例:“快播案”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在行政执法检查中,查获了快播公司托管的四台服务器,后来从中发现了21251个淫秽视频,将该案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司法办理。
该案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时完全依赖一家技术公司的力量,有关技术人员却没有对服务器硬盘进行标示拍照,没有封存服务器硬盘,没有计算硬盘或其中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最终发酵成存在硬盘被掉包、数据被污染等诸多疑问的“罗生门”事件。
由于刑事司法对于电子数据成为定案依据有着更加严苛的标准,所以行政执法过程中提取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能否达到相应的证明力度,就值得考量。实践中,为了适应司法的需要,行政执法部门通常是借助刑事司法中的证据规则,来规范行政程序中的电子数据取证行为。
对于电子数据取证,行政执法领域制度的阙如也衍生出缺观念、技能与人才等问题。此时,专业技术力量的支撑,能够帮助执法人员高效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并推动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效率源通用执法固证系统——为行政电子取证规范化赋能
效率源科技深耕电子数据取证领域十余年,致力于将核心技术与行业深度融合,至今已推出多款被广泛使用、备受好评的行业取证应用产品。
基于市场监管、烟草稽查、税务稽查、火灾调查等执法部门的简易取固证需求,效率源科技研发了一款通用执法固证系统,能够对网络及现场涉案数据进行快速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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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刘品新.行政电子数据取证的研究与思索[J].市场监督管理,2021(1).
2.柳永.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行刑衔接机制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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