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是我国第23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当前,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迫切要求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有助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
今天效哥就借着这阵法制宣传的东风,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国刑事领域电子数据取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
法定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也被称为电子证据,最开始进入我国刑事领域时,是被归类为书证或视听资料当中。
后来随着我国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对电子数据的认识不断加深,电子数据才逐渐获得立法的认同,作为独立的证据形态被法学界所接受。
01
我国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刑事立法的是2005年《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5年《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数据检查规则》首次对收集、提取、检查、鉴定电子数据的内容与程序作了规定。*观点来源于文献[1]
02
电子数据证据真正被立法所吸收是2010年的《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将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等内容视为电子证据。
03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中采用“电子数据”概念,并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统称为第八类证据。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正式被立法接纳,从根本上确立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的地位。*以上观点来源于文献[2]
效率源抓住时代机遇,在这个时期开始发展电子数据取证业务,多年深耕,数十年如一日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电子取证产品、完善的电子取证实验室建设服务和高效率的解决方案。
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发展
随着各类新型涉网违法犯罪活动频发,电子数据在刑事领域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被誉为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对此,我国一直在探索刑事领域中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与法律规制的完善。
自2012年以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陆续出台多部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法规。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方式,电子数据的移送和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与检验进行了系统规定。
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进行了全面、明确的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取证对象、取证方式、取证条件等内容。
2019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旨在规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要求公安机关取证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搜集和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202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设置专章对电子数据审查进行规定,明确对电子数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的基本要求。
2022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调取、收集、审查规则进行了说明。
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极大地促进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为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虽然我国电子取证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在理论研究和实务实践中取得了较多成果,但在技术水平、人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效率源将积极适应电子数据取证相关的法律规范,推出满足刑事领域中各种场景的取证产品以及培养取证技术人才的培训服务,进一步增强执法机关打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谭秀云.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困境及其程序控制[J].时代法学,2023,21(05):52-64.
[2]陈鹏飞.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问题与完善路径[J].行政与法,2016(10)
[3]李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取证问题研究[J].警学研究,2022(6):52-57.
[4]李庚强.论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规范化[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1):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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