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东莞第一法院发布多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26”国际禁毒日,东莞第一法院发布多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06月26日 16:57 羊城晚报金羊网

今天是“6.26”国际禁毒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了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用司法裁判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

案件一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陈某坤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乘坐高铁直达中国香港西九龙口岸出境,于当天11时许到达香港深水埗某街一小巷子内向一名叫“老陈”的女子以200港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包海洛因和以50港元价格购买了一粒“蓝精灵”毒品。陈某坤将购得的毒品混合后吸食部分,后于当天19时多,用保鲜袋将剩下的毒品包住,并以含在舌头下的形式逃避深圳海关检查走私进入内地,回到东莞石龙镇家中。次日1时许,陈某坤将带回的毒品在石龙家中吸食一部分,再把剩下的毒品包装好藏在家中一本书内。

隔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东莞石龙镇将陈某坤抓获,后在其家中缴获一小包毒品(重0.04 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坤无视国法,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通过边境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坤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持续有力的打击整治,境内毒源得到进一步的遏制,但境外毒品输入问题值得高度关注。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境外毒品被走私入境后,经犯罪分子层层转卖、运输,扩散至各大城市和吸食消费环节,会严重危害社会。

本案中走私的“蓝精灵”,又名为氟硝西泮,服用氟硝西泮这种药物后,人体会产生“顺行性遗忘症”,也就是失去了对近期发生事情的记忆力。氟硝西泮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系第三代毒品。大量吸食第三代毒品会造成偏执、焦虑、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导致休克、脑中风死亡等,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处置,既体现了对走私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又彰显了对第三代毒品的严厉打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7日,赵某向他人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先后三次到东莞市南城街道某小区共转卖11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给吸毒人员何某(已行政处罚),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共计6446元。2023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南城街道某小区某单元将何某抓获归案,缴获5个电子烟弹(毛重共20.91克,净重共5.36克;经检验,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贩卖的电子烟含有依托咪酯,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医学中一般用于快速催眠性静脉全身麻醉。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被列为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添加进电子烟弹,一旦吸食,会让人达到短暂的“上头”快感,极易让人形成依赖,大剂量吸食还会影响吸食者的情绪、思维和行为举止,对脑部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牢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不是烟,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不可因好奇或追求刺激而触碰法律底线,“上头”是真,刑罚更是真。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生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2022年1月、6月、9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先后在东莞寮步镇某村路边、东莞石龙镇和惠州石湾镇交界处附近路边等地,容留吸毒人员胡某生在其汽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成瘾性,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进而诱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易造成极大危害。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高,本案是利用车辆容留他人吸毒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成为毒品传播者。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

文|记者 文聪 通讯员 蔡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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