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江苏省昆山市印象花园小区,有人高空抛大便,随后,物业发通知让全单元楼住户验DNA配合调查,引发关注,通知截图也在网上流传开来。9月20日,该小区物业回应称,辖区派出所已经介入,正在调查中,还未查到肇事者。
高空抛物的见多了,但像高空抛粪便这样既不讲公德又恶心的却较为少见。不过,无论高空抛的东西是什么,都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因此,从法律上说,高空抛物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而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看高空抛物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网传涉事小区的聊天记录显示,高空抛下的粪便砸到了101户的窗户上和家里,可能产生了一些财物损害结果,又因高空抛物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证明方式,因此需要全楼住户证明自己并非高空抛物的人,否则须承担侵权责任,这即是该单元全体住户检测DNA的原因。
就之前的类似案例来说,公安机关对全楼住户检测DNA的效果甚佳,找到侵权人只是时间问题。值得思考的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并在全社会得到广泛宣传后,有此恶习者理应改正坏毛病,但近些年来,每隔一段时间仍会有类似事件发生。究其原因,或许部分在于对高空抛物的涉罪行为已经有法律规制,但对于不构成犯罪、仅追究民事责任显得又过轻的高空抛物行为则缺乏相关规制,至少治安管理处罚法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拟将高空抛物纳入治安处罚的范畴。该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应该说,该条法规与刑法、民法典的立法意旨一致,有很大概率上升为正式的法律。在不久的将来,高空抛物者被行政拘留并不难想见,也有助于使那些未被直接侵权的利益相关人摆脱对高空抛物“一怒之下,怒了一下”的尴尬。
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很重要,高空抛物不仅关乎公德,更关乎他人财产与人身安全,此次高空抛粪便无疑是对依法治理高空抛物重要性的又一次重申。(作者是法律界人士)
文/晏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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