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黑龙江一女子在家中为朋友尹某熬制中药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该女子的女儿作为原告将尹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尹某与死者是好友,但双方约定了(熬药)每10副药100元,事实存在雇佣关系。“死者虽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但被告作为雇主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30%,赔偿原告23万余元。相关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律师解读:
雇主的“提醒义务”边界何在?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接受采访时表示,通常来讲,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双方存在雇佣合意,即属于雇佣关系,该合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本案中,死者与尹某达成合意,约定每10副药100元的标准有偿帮助尹某熬制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魏子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系对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魏子华表示,本案中,熬中药行为的风险性较低,亦不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且死者作为成年人在自家中熬药,本身就应对自身安全尽较高注意义务,应对长时间开火熬药所引发一氧化碳浓度过高中毒的风险具有常识和认知。相对于尹某,死者更能控制和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
日常生活中,作为雇主的“提醒义务”边界何在?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猛律师表示,雇主的提醒义务,需要结合雇员或承揽人的年龄、文化水平、认知水平、专业技能等情况综合判断。
“以本案为例,假如原告母亲本身经常熬药或做饭,尹某对其的提醒义务就很弱;而如果原告母亲基本没有熬药或做饭经验,尹某则对其的提醒义务则会多一些。”张猛说。
一氧化碳中毒有何表现?
如何急救?
一氧化碳中毒不仅发生在冬季。一氧化碳无色、无味、无形,人们不容易察觉,一旦中毒往往来不及自救,因此任何季节都不应放松警惕。
- 一氧化碳中毒有何表现?
主要为缺氧,轻者有头痛、无力、眩晕、活动后呼吸困难。症状加重时,患者口唇呈樱桃红色,可出现恶心、呕吐、意识模糊、虚脱或昏迷。
重者呈深度昏迷,伴有高热、四肢肌张力增强和阵发性或强直性痉挛,患者多有脑水肿、肺水肿、心肌损害、心律失常和呼吸抑制症状,可致死亡。
- 一氧化碳中毒急救措施
自救:当感觉到头晕、恶心、呕吐,全身无力不能站立但意识尚可时,可匍匐爬行至通风地带,同时呼救。
施救:迅速将患者撤离出中毒现场,转移至空气新鲜、通风良好处,松解衣扣、腰带,保持呼吸畅通。
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及时送往医院,如发现患者神志不清,口唇呈樱桃红色,可以把患者头部偏向一侧,防止呕吐物导致的窒息。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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