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布商品住房销售新政:现房可“带押销售”,定金不超5%

南京发布商品住房销售新政:现房可“带押销售”,定金不超5%
2026年11月01日 20:00 看点资讯

10月31日晚间,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容包括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推动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施项目公司制、实行主办银行制、优化土地供应和规划管理等9个方面、19条政策,南京还推出了现房带押销售模式、规划方案预审查、工程审批提速等新举措。该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预售门槛提至“主体封顶”

《实施意见》按土地出让和证照取得时点,对预售项目实行新老划断: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出让土地且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变更的以原发证日期认定)的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出让土地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实行预售的,原则上按新预售项目要求管理。各区政府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建设交付的,报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研究确定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项目,实行预售的,最小可按幢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并提交主体结构封顶工程形象进度验收材料。购房资金全部存入资金监管机构在主办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并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现房销售优先,可“带押销售”,定金不超5%

《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施意见》的一项特色是实行现房带押销售模式:符合条件的项目,销售前未解除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开发企业无需先行解押,经开发企业、原抵押权银行与购房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实行带押销售,现房销售资金存入商品住房销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资金优先偿还原抵押银行贷款后,再解除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

《实施意见》还推行现售定金制。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现售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定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商品住房销售总价的5%。定金应存放在资金监管机构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并签订现售定金监管协议,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定金合同,开发企业应退还购房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价款分期且不计息,规划方案可提前预审查

《实施意见》明确,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应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付,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成交总价款的50%,两年内缴纳全部价款,分期缴纳期间不计利息。

同时,南京还推行规划方案预审查机制:土地出让预公告及正式挂牌公告期间,报名企业可提前开展方案设计,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规划设计方案预审查;成交后,对已通过预审查且不再修改的项目,凭成交确认书可直接申领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 验收环节一并提速 。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建筑按单幢或多幢分批进行规划核实、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支持具备条件的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分阶段竣工备案。

来源: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许崇静

编辑:张家俊

责编:高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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