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4号,69岁的陈女士到西安一家商城购物时,发生了意外,陈女士说,当时她正在向前走,没想到和倒退行走的商场营业员丁某撞到一起,经诊断造成右侧股骨颈骨折。于是,陈女士将丁某和她的雇主白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而店员丁某认为,这件事属于意外,双方都有过错,店主白某认为,两人相撞的地点是在店外,并非在店内,并提供了一段事发的监控视频。法院认为,视频中能够看到,在事发过程中,原告这个老太太是在逛商场,她的头是朝右侧观望的,而被告这个雇员,是从店内倒退出来,准备给橱窗进行拍照的时候,两个人撞在了一起。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判令雇员和雇主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万多元。(第一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