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农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黄某某通过某网站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发布的销售农药的信息,于是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标称某知名品牌的“代森锰锌”以及“毒死蜱”“矿物油”、硼肥等农资产品。黄某某分三次将共计27840元货款转入被告人王某某银行账户。
黄某某使用上述农药的农户发现农药未产生药效,即向南丰县农业局报案。南丰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将黄某某在王某某处购买的“代森锰锌”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T20700-2006标准要求,不合格”。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对使用上述农药的农户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被害人黄某某等农户在南丰蜜桔上喷施网购农药,造成经济损失评估总计人民币44448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损失共计43万元,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的农药,而予以销售,致使生产遭受共计人民币444480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黄应龙等人的损失,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出具王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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