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3日)
济南中院发布一批悬赏公告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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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莲与被执行人吴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广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传莲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广刚,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吴家庄468号,身份证号码:370602198111292137。
执行依据: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3民初1462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5000元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广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张传莲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10%给予举报人酬金。悬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张传莲承担。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1-82567161
联系人: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赵长海申请执行悬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向本院提供公告所示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钱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人举报的奖励优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为准。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康冠琼,男,1985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凯旋华府1号楼27楼东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502010033。
被执行人:李琦,女,1988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酒厂北路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08070020。
被执行人:康兴苛,男,1984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鸦岭乡柿树洼村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404280531。
执行依据文书号:(2018)鲁0104民初4701号;
执行案号:(2023)鲁0104执恢450号;
执行标的:40万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到位金额的10%;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举报电话:刘法官 0531-85030225。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路秀领申请执行悬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向本院提供公告所示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钱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人举报的奖励优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为准。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99995F;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
执行依据文书号:(2016)鲁0104民初1222号;
执行案号:(2024)鲁0104执恢53号;
执行标的:739179.13元;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到位金额的30%;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举报电话:刘法官 0531-85030225。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鲁0112执22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武与被执行人济南鹏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周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南鹏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周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济南鹏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马鞍山路4号金牛福盛小区2号楼1单元803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2MA3P07Y191。
法定代表人:周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鹏,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68号9号楼1单元403号,身份证号码370112199301077710。
执行依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2民初2154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2398.76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济南鹏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周鹏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悬赏发布平台:仅限本院微信公众号。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1-81905185
联系人:柏法官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38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鲁0112执71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润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令元、李振芬、孟令英、焦金福、吕春清、孟令连、孟德涵、山东孟鑫超市有限公司、济南乡野牧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润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孟令元,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东青龙街8号楼1单元1号,现住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苑小区四区8号楼2-402,身份号码370105196806201775。
被执行人:李振芬,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143号,现住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苑小区四区8号楼2-402,身份证号码33029197010055424。
被执行人:孟令英,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武官寨镇北半屯村512号,现住经四纬九(海佑重华)A座205,身份证号码133029197004095462。
被执行人:焦金福,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武官寨镇北半屯村283号,现住经四纬九(海佑重华)A座205,身份证号码133029196912215437。
被执行人:吕春清,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武官寨镇北半屯村50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北区36号楼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133029196912035495。
被执行人:孟令连,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武官寨镇北半屯村50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北区36号楼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133029196906085429。
被执行人:孟德涵,女,200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东青龙街8号楼1单元1号,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凤凰SOHO 3单元1613,身份证号码370103200108199328。
被执行人:山东孟鑫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蓝天绿园8号楼12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5551938R。
法定代表人:聂文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南乡野牧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晨大街100号上海花园26号楼101--1室,实际经营地济南市市中区大涧沟恒源驾校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BYCC070。
法定代表人:吕春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执行依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2民初1048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41011.22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孟令元、李振芬、孟令英、焦金福、吕春清、孟令连、孟德涵、山东孟鑫超市有限公司、济南乡野牧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悬赏发布平台:仅限本院微信公众号。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1-81905150
联系人:崔法官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38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西军与被执行人李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兴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闫西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兴强,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方下街道办事处小义和村3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06121831。
执行案号:(2023)鲁0116执4761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16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兴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0531-76210689,0531-76212262
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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