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学生玩耍扔粉笔头伤眼,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

案例说法:学生玩耍扔粉笔头伤眼,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
2024年02月28日 07:59 浮山说

课间休息时,两名未成年学生扔粉笔头玩耍时不慎击中路过的另一名学生,造成眼睛损伤。此后的赔偿纠纷中,校方认为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且学校与学生之间有教育的关系而没有监护的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校方的主张会获得法庭的认可吗?

一起来看一看具体的情况吧。

2021年秋天的一个下午,昌乐一中未满16岁的学生黄某在课间和同学扔粉笔头玩耍时,不慎击中路过此地正要回到自己座位的乔某某的左眼。令人难过的是,乔某某的伤情意外的严重,此后经过潍坊、北京等多家医院的治疗仍然未能恢复。司法鉴定的意见认为,乔某某左眼视力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法庭认定的损失超过12万元。

谁来赔偿损失呢?乔某某一家将黄某及其家长和昌乐一中一起诉至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追责昌乐一中的理由是:作为教育机构,昌乐一中对乔某某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一事未尽到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昌乐一中不认可这个理由,认为黄某作为这场意外中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们主张,发生意外的双方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校方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并没有过错,学校与他们之间有教育的关系,没有监护的关系,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黄某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他对在教室内扔粉笔头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周围同学带来的伤害,因此,黄某应当对乔某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而昌乐一中作为教育机构,对在该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学生虽签署了《昌乐一中成长指南》,但不能因此免除学校的日常监管职责,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

由此,法庭判决黄某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昌乐一中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校园侵权纠纷中牵涉到的责任主体通常一般是多方的,包括学生、家长、学校以及相关第三方等。但是责任主体虽多,法律却都明确划定了界限。

关于学校的责任划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的唯一标准,是法律为学校划定的学生安保义务边界。

通常情况下,学生在校内相互玩耍致伤的,如果教育机构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法庭就会判定校方承担责任。

编辑:王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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