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法院要求指导部门予以纠正!

不交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法院要求指导部门予以纠正!
2024年03月05日 09:21 浮山说

江西南昌的中建汇鑫花苑小区最近遇到点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时,有业主被阻止报名参加筹备组,原因是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指导部门认为,按照《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四条,不交物业费属于“拒不履行业主义务”,因此不能报名参加换届筹备组。

不过此后的诉争中,法院判决业主获胜,要求指导部门予以纠正。

法庭认为,不交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理解为“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实际上,虽然“不交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出现在多个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但是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原因是缺乏上位法依据,因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业主委员会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

现实中就有不少懂法的业主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

法工委的判定是不符合立法原意。

理由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根据程序,业主大会选举前参选业主的基本情况都会予以公示,包括是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情况。业主们在明知其拒不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仍通过业主大会将其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说明大部分业主认可其拒不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也反映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此时,法律法规应当支持业主通过自治方式实现自身救济。如果地方性法规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资格的限制性条件,将剥夺这种情况下业主通过自治寻求救济的法定权利。

法工委认为,业主与物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寻求救济。地方性法规以资格限制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法治精神。

在实践中,包括青岛在内的很多城市,仍然存在“不交物业费不能加入业主委员会”的限制门槛。地方上也有自己的苦衷,最简单的理由是:业委会的主要功能是服务业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如果出现没有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求其他业主交纳物业费的尴尬局面,不利于业委会正常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

不过有业主认为这个理由过于强调了委员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他们也举了一个例子: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私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一批业主对此不满意而拒绝按时交纳物业费。那么,按照各地方的条例,这批业主即使依法积极地想参选业委会,也无法成为业委会成员,更无法有效地通过业委会为业主们争取更多的权利。

各说各有理,所以才需要法律来厘定。

编辑:王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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