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倒“他”人树,为何还要我出钱?

大风刮倒“他”人树,为何还要我出钱?
2024年04月18日 10:00 齐鲁法制网

齐鲁法制网4月18日(通讯员 李东成 孙雪)老程跟老王是前后邻居,二人本应相处和睦,却因一棵桐树产生了矛盾。几年前,老王在自己宅基地上种上了一颗桐树,眼瞅着越来越大,老王索性就将树卖了。但是树还没有被移走,一场大风却吹倒了桐树,砸在老程的房屋上,为修补屋顶,老程花了5000多元。双方协商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老程遂一纸诉状将老王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老王虽称其已经将折断树木出售,但未完成交付,树木作为动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老王作为涉案树木的所有权人,未有证据证明其及时对树木采取合理修剪和必要的防护措施,树木因刮风下雨倾倒,致老程房屋受损,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王的桐树倾倒,只是造成老程房屋少部分房瓦损坏,但根据常理,其修缮时不可能仅限于毁损面积维修,且树木压到房顶周边有松动亦属正常。综合考虑,酌定老王赔偿老程修缮费用的40%。一审判决作出后,老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林木倾倒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该法条适用的为过错推定原则,即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减少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老王未提供证据证明及时对树木采取合理修剪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林木折断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则不能适用上述法条,应按照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的规定处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树木作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的条件是交付,老王仅将案涉折断树木出售,但并未完成交付,树木作为动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即使老王与购树人约定由购树人对树木自行处理,在树木未移走之前,老王仍为树木的管理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馨提醒

在植树点缀美好生活的同时,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尽到管理责任,及时修剪、管护树木,特别是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更要及时维护、巡查,避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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