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
2022年05月16日 17:51 证券日报之声

本报记者 包兴安

5月16日,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表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授权监督检查其监管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执业质量,以及上述业务涉及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

《办法》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上年度合计为100家(含)以上的中央企业(按国资委公布的央企名录,下同)、中央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公布的中央金融企业名录,下同)、境内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下同)等单位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超过1000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法》还明确,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检查一次。上年度合计为50家以上、100家以下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境内上市公司等单位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法》表示,对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其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起,原则上前三年内每年检查一次,此后每五年检查一次。

《办法》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因执业行为被投诉或举报,且经核属实的;因执业行为五年内(检查当年按一年计算)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或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的;审计报告数量、被审计单位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且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办法》表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编辑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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