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事关25万亿元市场,公募基金管理人新规落地!

重磅!事关25万亿元市场,公募基金管理人新规落地!
2022年05月21日 12:00 证券日报之声

本报记者 王思文

为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5月20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据悉,前期证监会已就《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总体认同,并反馈了意见建议,证监会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人办法》切实加快推进了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是进一步细化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体现。

全链条完善监管要求

五大维度突出“放管结合”

《管理人办法》更名前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公司办法》发布于2004年,2012年作小幅修订。彼时该办法分总则,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监督管理,附则7章81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

此次证监会正式发布《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是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共有五大维度内容:

一是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与股东条件,优化公募牌照准入制度,坚持高水平开放,有序扩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提升行业包容度。

二是提升公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能力,突出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三是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全面构建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提高综合财富管理能力,打造一流财富管理机构。

五是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允许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实施程序,压实各方职责。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强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入口关”

一是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分为:主要股东、持股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 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二是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适度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更加强调发起人的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约束自然人主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三是促进行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鼓励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与有益业务模式,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机构。

四是深化简政放权,突出放管结合。进一步精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变更审核事项,不再对不涉及股东类别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实施审核。

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

一是统一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完善专业资管机构类别,统一准入标准。

二是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三是强化公募业务规则一致性。明确公募持牌机构在公募业务相关合规内控、人员资质、运作管理等方面均需遵照执行。

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

一是强化投资交易行为管控。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与流程,严格证券出入库管理,合理设定投资经理权限,建立交易指令事前管控、事中监测及事后分析与审查机制。

二是加强基金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全覆盖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强化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

三是突出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强调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与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经营发展理念,加强文化建设,坚守廉洁从业,遵从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

突出长期考核激励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二是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长期稳健。要求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长期稳定,规制股权质押行为,夯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

三是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

四是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支持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

实现差异化发展

一是培育一流资管机构。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 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

二是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专业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

一是增设专章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

二是强化全流程管控和各方职责。明确风险处置过程中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组织的权责范围,明确被处置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监高与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合义务,压实各方职责。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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