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飞:
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因违规买卖股票,已被我会作出行政处罚。我会前期对你作出《冻结决定书》(〔2024〕4号),该文书已向你送达。
鉴于该案仍处于执行阶段,据以实施冻结措施的情形尚未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会负责人批准,决定如下:
继续冻结你所控制使用的10个涉案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内的证券、资金及其孳息等。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信息与《冻结决定书》(〔2024〕4号)所载明信息一致。证券被冻结后,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但不限制该账户卖出证券;冻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孳息。冻结你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孳息。冻结金额不超过117,369,735.06元(含证券市值,证券市值以冻结实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市值计算),冻结期限为3个月,继续冻结期限自上次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决定书》(〔2024〕8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我会领取《冻结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该文书,请与我会联系(电话010-88060752)。当事人对我会冻结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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