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璐
近日,全国首单投保机构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代位诉讼案二审判决结果出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一审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ST摩登控股股东瑞丰集团需向公司归还占用资金约2.4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林某某,原董事、总经理翁某某和原董事、财务总监刘某某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资金占用是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沉疴宿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控制权,长期大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仅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正常经营,还可能将公司推向退市的深渊,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新“国九条”提出,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该案的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零容忍”态度,充分维护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为解决资金占用这一顽疾提供了借鉴,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资金占用违法行为的威慑力,维护资本市场“三公”。
笔者认为,该案落地具有四方面重要意义:
首先,“追首恶”,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本案中,不仅控股股东需归还占用资金,且指使策划这一事件的林某某也需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让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首恶”付出应有的代价,将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一定震慑力,遏制资金占用冲动,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其次,“打帮凶”,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治理层,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新公司法明确公司董监高忠诚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并明确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配合实施资金占用的董事、高管根据各自过错被判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精准追责,有助于压实“关键少数”责任,督促董监高履行忠诚勤勉义务,遏制潜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再次,完善立体化追责体系,提高资金占用违法成本。今年4月份,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中,监管部门将资金占用纳入退市情形。该案判决是资金占用民事追责落地的案例,完善了对资金占用行、民、刑立体化追责体系,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最后,示范效应显著,带动更多资金占用民事赔偿案例落地。该案的判决,为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审判经验,有助于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并激励其他股东提起诉讼。目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就资金占用事项向法院提起5起股东代位诉讼,另有多起案件正在起诉准备中。此外,随着代表性案例落地,也将激发更多符合条件(即持股180天且持股比例单独或合计达1%以上)投资者的积极性,向资金占用的大股东提起诉讼,维护上市公司和自身权益。
在笔者看来,纠治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乱象,除了提高违法成本,还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外部监督制衡,提高上市公司信披透明度等。4月份,新“国九条”提出,“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优化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立体化追责体系不断完善,违法成本不断提升,将有效纠治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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