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毛艺融
12月2日,由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六部门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
自2005年《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发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从五方面降低了外资战略投资的投资门槛,扩展了投资主体范围、放宽了资产要求、新增了灵活的投资方式,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增强市场流动性
降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最低持股比例是新《办法》的亮点之一。根据新《办法》,外国投资者进行首次战略投资时,其持股比例要求已作调整。未修订之前,外国投资者必须持有至少10%的股份,而新《办法》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最低持股比例下调为5%。
“降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至5%,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光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高级顾问薛扬扬表示,在5%至10%的持股比例区间内,外国投资者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投资策略,综合考虑退出机制、资金流动、公司治理权等因素,可以更灵活地调整投资结构,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投资需求。
从投资方式来看,也更加灵活多元。未修订之前,外国投资者只能采用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的方式获得A股公司股份,此次新《办法》新增要约收购的方式,并且也要求要约收购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不过,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则不再有最低比例要求。
“这一修订有助于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促进市场的流动性,也反映了监管层对长期投资的鼓励。”薛扬扬表示,这一调整使得外国投资者在5%至10%区间的投资更加灵活,能够与其他投资渠道如QFII及互联互通等并行使用,提供更多的投资策略选择。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明确跨境换股实现路径
新《办法》增加了“跨境换股”的实现路径,并且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版《办法》里未包含跨境换股的有关内容。根据新《办法》,跨境换股指的是“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此次新《办法》对于通过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这就给A股上市公司并购境外资产特别是境外非上市优质资产,提供了跨境换股的可行途径,而外国投资者锁定期的缩短和A股的高流通性,也使外国投资者更愿意接受跨境换股这一方式,预计A股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并购境外资产将成为主流方式。”国浩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刘维表示。
此外,按照要求,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且跨境换股交易需要取得商务部的审批。
市场人士认为,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并购A股上市公司将成为可能。“许多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包括中概股,对收购A股上市公司极有兴趣,但此前受制于原《办法》实质审批制的不确定性。”刘维表示。
在修订后,外资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即可。“这一程序变化,意味着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并购A股上市公司的审批不确定性消失,跨境换股又可降低境外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境内原有A股投资者也愿意取得境外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对价,因此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并购A股上市公司将成为可能。”刘维解释称。
目前,A股市场跨境并购案例陆续涌现,但整体仍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Wind数据显示,按最新披露日期来计,截至12月2日,年内有21家A股公司更新跨境并购进展,其中有13家是今年新增跨境并购案例。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办法》修订后,上市公司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的制度障碍已基本消除,监管层明确释放了信号,鼓励A股上市公司去境外收购资产,有助于进一步活跃跨境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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