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网讯 3月17日晚间,丽岛新材发布公告称,自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17日,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丽岛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10.97元/股)的情形,满足《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不行使“丽岛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同时,未来六个月内如再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亦不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5年9月17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丽岛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是否行使“丽岛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
(编辑 任世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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