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衷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10月10日起在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望进一步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拟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草案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同时,草案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
在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方面,草案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有效化解民营经济发展中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投融资支持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更好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
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民营企业近年来创新水平不断提升。发展新质生产力,民营经济大有可为。草案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草案同时提出,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的来说,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在助推其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能有效激发经济活力,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支撑。
强化权益保护,优化服务保障
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必须有效防范不当立案、选择性执法司法、趋利性执法司法或地方司法保护,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
对此,草案明确,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细化办案程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在服务保障方面,草案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等方面,草案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要求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对于民营经济,既要鼓励支持其发展壮大,也要注重加强规范引导。草案明确,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对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廉洁风险防控、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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