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二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现董事会能否做出决议延长任期?

大股东二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现董事会能否做出决议延长任期?
2022年08月23日 18:53 9C资本力

作者:周永信 | 来源:9C律师

大股东维稳,二股东夺权,这在商业江湖,屡见不鲜。

不管是维稳还是夺权,董事会都是必争之地。一般来讲,谁占领了董事会,就标志着谁控制了公司。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但董事这个身份,却不是终身制,它是有任期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如果三年到期,没有换届选举怎么办?

对此,《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也就是说,三年到期不换届,原董事可以继续干。

有聪明人就将这一点,用到了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

一、夺权

广州有家A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为转型升级,A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股权的方式,收购了B公司。收购完成后,B公司的股东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股东。

收购时,双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C公司对B公司后续几年的业绩做出了承诺。如B公司不能实现业绩承诺,A公司有权以每股1元的低价,回购C公司所持A公司的股份,或要求现金补偿。

与业绩承诺相关的,还有一个增资条款,即A公司的控股股东D公司,需要向A公司增资,然后A公司再向B公司增资,这样B公司就能扩大产能,实现承诺的业绩。

后来,D公司向A公司发函,表示情势发生变更,决定不再向A公司增资。A公司拿不到增资款,当然也就没能向B公司增资。B公司拿不到增资款,不能扩大产能,也没能实现承诺的业绩。

A公司、C公司、D公司,陷入三角纠纷之中。

为解决纠纷,A公司起诉C公司,要求回购和现金补偿;同时,也起诉了D公司,要求承担不增资的违约责任。

C公司认为,从法律层面,主动权不在己方,因为当时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增资是实现业绩承诺的必要条件,它难以以此免责。但是,在资本层面,它却有一定优势。因为,C公司对A公司其他股东有一定影响力,可以联合他们更换董事,控制董事会。

恰逢当时A公司的董事会已运行三年,董事面临换届选举。C公司只需在换届选举时,联合其他股东,换掉现任董事,然后通过控制董事会控制A公司。届时,一切问题都将解决。

二、阻击

C公司的图谋,正是D公司所害怕的。所以,它要阻止换届选举的举行。为此,它安排A公司现任董事会,做出了一份董事会决议。

该决议内容为:由于B公司业绩承诺无法完成,C公司须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A公司进行股份及现金补偿,现A公司已起诉至XX法院。董事会的三年任期将届满,但由于前述案件可能导致C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权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若在此情形下提名和选举董事,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和公平性,从而影响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决定。为维护全体股东权益,体现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公平性,也为了保持公司经营决策层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决定,同意延长董事会任期至公司与C公司所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为止。

D公司的意思是,你的股权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我要延长现董事会任期。只要延长任期,原董事就可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就在我的控制之下。

那么,上述董事会决议有效吗?D公司的目的能实现吗?

三、效力

该董事会的决议是无效的。

如果D公司的目的是拖延时间,那可以做到;如果目的是阻止C公司改组董事会,那根本实现不了。

该董事会决议为什么无效?原因有三:

1.它混淆了“董事任期”和“董事会任期”

“董事”是一种身份或者职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它是有“任期”的。而“董事会”是一种机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它有“任期”。

2.它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并没有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可以延长。而D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则变相延长了董事的任期。

3.它超出了董事会可以决议的事项范围

对于董事会有哪些权限,可以对哪些事项做出决议,《公司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并没有“延长董事会任期”这一项。

后来,C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上述决议无效。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判C公司胜诉。

(关于作者:周永信,9C律师创始人,俱时律师所高级合伙人,专注股权设计与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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