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资本力 周永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常被人弄混。
但实际上,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公司法》,对它们是有明确界定的。
它们有一些共同的义务,但有一项义务,仅针对控股股东。
一、界定
2023年《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界定是:“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是:“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区别
控股股东必然持有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可能持有,也可能不持有。
它们都对公司拥有一定控制力,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主要基于所持股权,实际控制人则主要基于股权之外的因素。
控股股东只有一个,实际控制人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基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共同控制)。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是同一个主体(自然人或公司),也可能是不同的主体。
三、共同义务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共同的义务如下:
1.担保制约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具体看章程是怎么规定的。
但如果担保对象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由股东会决议。
并且,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损害赔偿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3.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减持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忠实勤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指,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勤勉义务指,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6.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特殊义务
有一项特殊义务,是专门针对控股股东的。
即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实际控制人无此义务。
本文作者:周永信,9C资本力创始人、股权律师,著有《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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