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资本力 周永信
一家公司,通常有三类股东:控股股东、投资人股东、中小股东。
尽管同为股东,但它们的话语权和地位,经常并不对等。
股东主要通过股东会决议,行使其决策权。
但是,股东会决议通常是控股股东意志的体现。
这有其合理性,因为毕竟控股股东持股比最高、风险最大、花费心血最多。
但有时候,控股股东会忽视、排斥、甚至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导致中小股东萌生退意。
对此,《公司法》给出一条途径,那就是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提出这一要求呢?
一、有限责任公司
1.三种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以下三种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以上情形,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滥用权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这是基于2023年《公司法》的一项新增条款,具体为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3.母公司合并
有限责任公司,与持有其90%以上股权的母公司合并,该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这种合并,公司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这也是基于2023年《公司法》的一项新增条款,具体为第二百一十九条。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区分为未上市和已上市两种。
1.未上市
A.三种决议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一)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以上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非常类似,区别只在于(二),没有“合并、分立”。
上述三种情形,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母公司合并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所提到的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其原文为:“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该条文属于“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通用部分,且句末字眼为“股权或者股份”。
所以,该条文也适用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已上市
上述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A.三种决议”,是基于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该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所以,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
上述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B.母公司合并”,是基于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该条没有“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的表述,但是,它却并不能适用于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因为,它的适用基础是“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而根据证交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持股,不得低于10%(股本总额小于4亿元的,不得低于25%)。即,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存在“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股东。
所以,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A.三种决议”和“B.母公司合并”,都不能适用于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不过,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票),可以在公开市场竞价交易,具有最大流动性。
所以,股东完全可以在市场上自行卖出。
#最后提醒
收购股权或股份的要求,要向公司提出,不是控股股东,不要搞错了。
另外,基于“三种决议”提出要求,要先在股东会投反对票,然后有九十日期限,不要耽误了。
本文作者:周永信,9C资本力创始人、股权律师,著有《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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