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作为A公司的股东们,发现另一位股东甲在外面注册了一家与A公司经营范围几乎一模一样的B公司。出现这种情况,其他股东们该怎么做呢?
首先,我们先看看股东甲开设B公司是否违法。
股东甲开设B公司是否违法,关键不在于开公司这个行为本身,而在于股东甲在A公司中还扮演了什么角色。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约束对象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并不在其中。也就是说,如果股东甲在A公司仅仅出资,没有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并不强制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但是,如果股东甲在A公司担任了董事、监事或高管职务,那么他就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另外,如果股东们的投资协议、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只要股东甲是签约股东,无论其在公司是否担任职务,该约定都对其具有约束力。
那么,股东甲的做法,可能侵犯了A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哪些权利呢?
一个是公司利益不被侵害的权利。
如果股东甲利用在A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属于A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移至B公司,直接损害的是A公司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如果股东甲在A公司担任职务,该条款即对其适用。关于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通常是该机会与公司经营业务是否有联系、第三人是否存在向公司提供该商业机会的想法、公司对该商业机会是否享有期待利益等。
一个是关联交易的实质公平权。
如果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交易,这就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的规定,即使股东甲证明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同意等程序,法院仍可审查交易是否实质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既然A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受到侵犯,我们就需要采取法律途径保护这些权利。
第一条法律途径,如果股东甲在A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其未经决议另设B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行为就构成了对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两项权利,一是将股东甲在B公司因竞业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归入A公司,二是要求其赔偿因其竞业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法律途径,如果股东甲与其他股东们签有一份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股东协议,无论股东甲是否担任董监高,该约定对股东甲均具有约束力,其他股东即可以向其主张第一条法律途径中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身份下的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民商事协议,与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规则有本质区别。
第三条法律途径,如果股东甲通过两家公司之间的交易将利润从A公司转移至B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股东甲在经营B公司过程中使用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还可以主张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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