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记者尚启庄、万润龙涉恶,涉贪腐案尘埃落定!

原记者尚启庄、万润龙涉恶,涉贪腐案尘埃落定!
2020年12月08日 20:01 直面传媒

尚启庄,中华工商时报社浙江记者站原站长。

2020年8月14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尚启庄等涉网络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华工商时报社浙江记者站原站长尚启庄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1.5万元。

与尚启庄一起被判的还有万润龙、陈虎以及自媒体人徐列军。

日前,杭州中院披露了最新的二审判决。判决显示,徐列军提请了上诉,最终,徐列军由判有期徒刑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中,未显示尚启庄与万润龙上诉。

这是一起震动全浙传媒圈的案件,也是极少有的媒体人被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的刑事案件。

除了尚启庄,还有一个人值得一说,此人就是万润龙,其原是文汇报浙江记者站站长。

检方起诉中说:万润龙退休后加入了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

至今,上海官媒——东方网仍有万润龙个人文集的展示。

据东方网介绍,万润龙笔名知非,是典型的“老三届”,下过乡,当过农民,做过乡村教师,在“工农兵上大学”的潮流中回城读书,毕业后当了中学语文教师,在高考制度恢复后,先修中文本科,再完成哲学研究生课程。

1984年,万润龙考入杭州日报,走上了新闻工作岗位。

1992年调入文汇报,任文汇报浙江记者站站长、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驻浙江办事处主任,兼《金庸茶馆》主编。

介绍还说:万润龙干新闻多年被评为优秀记者,信奉“独立思考,独自采访,独家报道”的“三独”原则,是中国记者中披露千岛湖事件、中国爱滋病的第一人。

个人文集显示,自2010年3月4日至2012年4月1日,万润龙共有百余篇评论被选登。

值得一提的是,万润龙与金庸私交甚好。

1996年,金庸出资1400余万元,在杭州建造了云松书舍。万润龙将当天的情形以《汪道涵论金庸》为名,发表在了当月的上海文汇报上。

该报道给金庸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促使其在之后的日子里,多次接受万润龙的独家专访。

此案唯一提请上诉徐列军,是四人中唯一不在媒体机构工作的自媒体人,也是当地知名微信公号“萧山咸话”创办人。

同时,徐列军的本职工作是小学教师

相关的报道指出:四人同属一案,四人同时被抓,又同时被判。

法院认为,尚启庄纠集徐列军、万润龙、陈虎等人,利用传统媒体和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恶势力。

根据公开的判决,四人涉及多项罪名,包括: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以及贪污、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虚开发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等罪名。

法院认定的具体罪项是,2011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尚启庄分别纠集万润龙、陈虎、徐列军等人,为谋求网络空间强势地位,假借媒体监督之名,借助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编造不实信息、散播网络谣言,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蛊惑网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为攫取经济利益,该团伙以曝光负面新闻相威胁,以“宣传费”“广告费”“论坛费”等为名向四家企业勒索现金280余万元,严重侵犯他人财产;强迫曝光对象采购其推销的商品,销售金额上千万元,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尚启庄还侵吞公款400余万元,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3枚。

财新网引述据旁听者介绍,面对检方多项指控,四名被告人态度各异:除第三被告人陈虎自始至终选择认罪外,尚启庄、万润龙均表示不同程度的异议,他们或认可或辩解或反驳。

报道显示:庭审至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宣告休庭15分钟,尚、万二人被叫出法庭。

回到法庭后,两人态度发生显著变化,均表示认罪认罚。

三人因此获得从轻判处,其中,万润龙、陈虎获缓刑,宣判当日即获释回家。

唯一坚持不认罪的就是徐列军。他也是四名被告人中唯一没有被控敲诈勒索的。判决书中江干法院将其从起诉书最末一名提至第二,以寻衅滋事罪、侮辱国徽罪判处四年实刑。

财新网的报道显示:徐列军认为自己在其微信公众号“萧山咸话”发表文章,是履行公民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权。

而徐列军的两位辩护人认为,徐列军作为自媒体人,关心社会,批评时弊,其言行完全是为监督公权力,行文中也没有歪曲和故意捏造,并尽己所能去核实。

财新网引述旁听者介绍,8月14日一审宣判后,审判长问徐列军有什么意见,“徐列军说,我是法治的信仰者,我是无罪的,我要上诉。”

随后,徐列军便提出了上诉。

根据日前二审公布的判决显示:徐列军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书中,与徐列军有关的辩护表述并不多。

二审开庭的杭州中院认为:案中尚启庄纠集徐列军、万润龙、陈虎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手段、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形成恶势力。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认定的情节,结合认罪悔罪情况等,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各原审被告人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徐列军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予从宽处罚,本院对徐列军的量刑予以改判。根据徐列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对其可适用缓刑。

最终,终审认定徐列军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侮辱国徽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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