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碰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情:
2023年1月以来,被告人奉某园、邱某贵、张某健伙同王某甲、彭某、何某云、王某乙、胡某权、游某川、曾某雄、孟某文、陈某明等人,商议以驾驶三轮摩托车的人作为目标车辆进行碰瓷诈骗。分工情况为:一是先后将何某云、王某乙、游某川、胡某权、曾某雄、孟某文手指或脚趾弄伤,由其骑自行车或共享单车寻找三轮车并一路跟随;二是被告人奉某园等人驾驶汽车靠近三轮车并打方向逼三轮车避让,骑车的同案人趁机靠近三轮车摔倒,并要求三轮车驾驶员带受伤人员到医院检查治疗;三是奉某园冒充受伤人员朋友或亲属与受伤人员及三轮车驾驶员取得联系,安排邱某贵、张某健等人冒充受伤人员朋友或亲属到医院陪同检查,并根据受伤人员检查结果与三轮车驾驶员谈赔偿事宜。2023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奉某园、邱某贵、张某健先后在广东、贵州、湖南、云南、四川等地跨区域多次“碰瓷”作案,骗取卿某等17人共11万余元。
兴仁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4)黔2322刑初X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奉某园、邱某贵、张某健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判决理由是: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达到诈骗罪认定标准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奉某园、邱某贵、张某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均为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手指、脚趾打骨折的方式碰瓷车辆,从而捏造被撞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诈骗治疗费用,且在贵州、广东、湖南、四川等全国各地进行流窜作案,影响恶劣,手段较为残忍,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予以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与他人组成团伙,被告人奉某园策划具体犯罪、收取诈骗资金并安排团伙生活开支,被告人邱某贵、张某健积极扮演伤者亲属角色,共同完成诈骗过程,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奉某园系组织者,作用较其他二被告人大,且在湖南株洲因本案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后,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在量刑上应区别于其余被告人。被告人邱某贵、张某健具有坦白情节,奉某园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提醒:
本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碰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诈骗对象。
来源:兴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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