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微博吐槽餐厅被索赔9万元,法院这样判→

网友发微博吐槽餐厅被索赔9万元,法院这样判→
2024年06月15日 19:53 北方法制报

近日,一起关于餐厅名誉权的纠纷案件,引起了网络广泛关注。网友朱某在大众点评推荐区刷到“某预约制日料餐厅”后,在微博上发文“吐槽”该餐厅店面装修材料低端、餐具廉价、食材不新鲜、菜品卖相差等,并配上大众点评评论区其他顾客上传的图片和评论截图。文章在网络上迅速获得了大量转发和点赞。

该餐厅经营者看到文章后,认为朱某从未到店就餐消费,文章内容均为杜撰,属于严重失实,且朱某自身经营日料店,有通过恶意评价来打击竞争对手的嫌疑,于是将朱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删除文章、在社交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被告朱某辩称,其微博内容是对真实图片所呈现的装修、用料、食物摆盘的评价,使用的是网络语言,不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发布的微博图片也对原告店铺介绍页做了马赛克处理,该条微博后来设置为仅粉丝可见,且在本案诉讼前删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经营店铺的经营损失与被告发布微博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被告评价是基于真实照片的基础上,并未捏造虚构事实,不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第二,被告虽自营日料店,但其人均消费显著低于原告的人均消费标准,不具有因竞争关系而发布相关言论的主观动机;第三,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被告行为与原告经营收入减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朱某未侵害某公司的名誉权,故对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评价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正常途径。不少消费者在消费前都会选择通过大众点评、小红书、微博等网络平台搜索评价和推荐,并在消费后对商家进行点评,其中既包括正面的称赞,也包括负面的批评,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正常途径。好的评价能够为商家带来源源不断的流量,合理的“差评”也能促进商家改进服务与产品质量,实现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自主制衡,从而保障自身权益,促使市场良性发展。

法条链接

律师释法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芳律师认为:

在信息时代,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对于维护公共利益,揭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表明,当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其目的也是鼓励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但当存在有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情形时,行为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起到了既要保护舆论监督的权利,又要防止舆论监督滥用的作用。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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