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担保需担责 落笔要谨慎

以案释法丨担保需担责 落笔要谨慎
2024年06月15日 20:04 北方法制报

“我是出于好心才做的担保,怎么责任落在我头上了?钱也不是我花的,我为什么要替他还钱?”

被执行人胡某与张某系表兄弟关系,二人平时关系要好。2023年,胡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让表哥张某为自己提供担保,向刘某借款7万元,并约定3个月内还款。张某出于对表弟的信任,便作为担保人与胡某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名。

3个月后,借款合同到期,由于胡某并未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刘某在主张权利时发现,胡某外出打工已失联,于是向担保人张某追索欠款,两人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刘某在担保期内向担保人张某主张债权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张某在接到判决书后并未及时还款,认为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所以不需要还钱。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张某作为担保人有偿还欠款的义务,于是执行法官将张某传唤至法院。

“在担保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还款,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即有义务偿还债务。合同背后的法律责任可不是一句不知道就能够免除的。但是在你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你仍然有权利向胡某进行追索。该履行的义务要履行好,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也会为你提供保障。”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后,张某终于解开了心中的郁结,明白自己要为做担保的行为“买单”。

最终,张某当场向刘某偿还了欠款,两人也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