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恋爱期间的转账,没有借条,哪些算是借款?

【以案普法】恋爱期间的转账,没有借条,哪些算是借款?
2024年09月18日 20:24 北方法制报

情侣在恋爱期间

难免有转账来往

通常也不会“打借条”

哪些转账是借款?

哪些又是赠与呢?

案情简介

2019年,梁某(女)与王某(男)开始恋爱交往,2023年初分手。2023年5月底,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欠款及利息。梁某表示,由于王某在与自己的微信聊天中,曾多次表示过生意周转困难,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梁某通过微信分多次向王某转账共计15.8万元,未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促,王某均未有归还借款的意思。

王某辩称,因双方曾经是情侣关系,二人之间常通过微信进行转账,15.8万元都是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和共同花销,并非借款,所以无需归还。

法院审理

一、关于对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结合梁某提供的转账明细、聊天记录可知,梁某一共向王某转账共计15.8万元,以上款项均未有任何有关款项性质的备注。王某曾表示,“可不可以转我3200,一共7万。明年开始每个月还你12000”,梁某亦多次作出“借你这5000”等借款的意思表示。对此,在聊天中王某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王某抗辩双方是情侣关系,案涉款项系梁某赠予或用于共同消费,但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采信梁某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对于案涉借款金额的认定。根据王某的陈述,双方曾系情侣关系。基于一般生活常识,双方之间存在特定金额的款项往来符合情侣之间表达感情的赠与的特征,针对二人之间额度为520元的转账,合计4000余元,法院认定为赠与,其余转账均认定为借款。因此,案涉借款的金额为15.4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应向梁某返还借款本金15.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转账,可能是无偿的赠与,也可能是有偿的借贷。不同的转账,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后果。如何正确认定恋爱期间各类转账的性质呢?如果转账的款项是借款,但由于双方处于恋爱期间,通常不会出具借条。因此,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庭审的情况等相关证据审查双方就该笔转账金额是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如果查实该笔转账确属借款,则可要求返还。

法官提醒,如果转账具备某些特征,足以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赠予而非借贷时,比如在特定节日的具有明显表达情感的转账或在交往过程中有如“520”“1314”之类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如果不是数额过高,则一般可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予。即使日后双方分手,付款方亦无权要求接受方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中国普法

初审:王聪俐

复审:崔瀚文

终审:邹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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