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营生遇窘忙,资金周转陷难关。
张某相助解困境,岂知赖账起愁肠。
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系同事关系。2023年12月,李某因家里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承诺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张某自有资金不足,在李某的建议下,张某从银行贷款15万元后将该笔贷款转借给了李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由李某每月按照银行贷款的还款额向张某转账还贷,另外再按照月利率2%每月支付利息。李某每月按照约定偿还了银行贷款的还款额,但未支付利息,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 院 审 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若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借贷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将从银行获得的贷款直接转借给李某牟利,属于典型的“高利转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明显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李某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返还。由于合同无效,张某无权主张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李某需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费用。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剩余贷款本金并按照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张某主张的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看似“无本套利”,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不仅会引发合同无效,甚至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高额利息看似诱人,但一旦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可能面临本息损失和法律制裁。因此,民间借贷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贪图高息而触碰法律红线。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来源:法音吉语
初审:王聪俐
复审:崔瀚文
终审: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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