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梯噪声侵权纠纷案件,通过依法裁判厘清住宅公用设施噪声侵权责任划分,切实维护群众居住安宁与身心健康,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压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据了解,袁某某等住户购置的房屋入户门正对楼道电梯,该电梯由房地产公司采购安装,物业公司承担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虽然楼栋整体验收手续完备,电梯企业自检结果显示噪声合格,但检测并未标注具体检测点位,经环保部门监测,案涉住户卧室夜间电梯噪声达到34.7dB(A),已经超出国家30dB(A)的标准限值。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住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相关主体落实降噪整改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明确,电梯属于居民楼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选定电梯安装位置时,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应当作为主要责任主体。现有监测报告可以证实案涉房屋存在噪声超标,噪声长期侵扰住户休息,对住户造成精神损害。综合全案事实,法院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落实减振降噪整改措施:由房地产公司按每日50元标准支付噪声补偿直至噪声达标,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物业公司对上述补偿及抚慰金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居住安宁与身心健康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民事权益,住宅公用设施噪声污染会降低群众居住品质、侵害群众民生权益。本案的妥善审结,厘清了住宅电梯噪声纠纷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方式,在保障居民健康居住权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业履职边界,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自觉履行噪声防治社会责任,从源头减少同类民生矛盾,实现保障民生权益与指引行业规范的双重效果。
初审:刘岩复审:韩蕊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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