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北大研讨会厘清平台刑责边界

网约车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北大研讨会厘清平台刑责边界
2026年10月14日 19:59 看点资讯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行业安全治理不断深化,保障司乘人身财产安全、妥善维护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始终是行业治理与司法裁判的首要目标。与此同时,新业态的法律适配仍存在短板,刑责边界模糊、多主体捆绑追责、各地方要求差异化较大等问题时有出现。为了在守住受害者权益保障底线的基础上,更好明确司法适用标准、厘清多方权责边界,近日,“网约车行业刑事归责边界与法律适用”研讨会正式举办。

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清华大学资深教授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艳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立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曾文科,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梓弦,以及相关司法事务专家等权威人士出席会议。与会专家围绕网约车生产经营刑事归责的时空边界、事故因果认定、地方安全要求与刑责衔接、多主体风险分配等议题深入交流,明确网约车刑事追责必须恪守刑法谦抑原则,坚持按场景定责、按因果追责、按能力归责,在保障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结果归责与泛化兜底。

厘清时空边界

审慎认定事故因果关系

网约车平台在什么时间段、什么状态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是本次研讨会首先聚焦的问题。

“司机在平台有接单、听单、离线等多种不同状态,” 专家们现场讨论热烈,“不同状态下发生安全事故,平台责任也应有区分”。经讨论,专家一致认为,司机执行订单期间若因平台安全管控缺陷导致事故危险,可纳入生产经营归责框架。但司机未执行订单且未听单期间,平台缺乏实时控制力,原则上不宜认定平台承担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至于司机处于听单状态的情形,平台控制力介于接单与完全离线之间,原则上不应据此认定平台构成安全生产犯罪;除非有特别充分证据证明平台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事故因果认定方面,针对有些平台跨区域派单等违反行政管理要求,出现交通事故即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的,专家建议,仅有条件关系不足以认定存在刑事意义的因果关系,应当运用“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只有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风险结果属于同一类型,才能认定因果关系。不涉及安全问题的单纯行政违法、资质瑕疵或未尽形式审核,若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联,不应从刑事意义上追责。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归责应同时符合“危险创设”与“危险管控能力”两个核心要件:平台行为只有制造了法律禁止的行车安全危险且实质提升了事故发生盖然性,才具有刑法归责意义;同时应考察平台能否有真正能力通过合义务行为避免结果发生。专家强调,应坚持刑法谦抑,严格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

地方标准不能天然入刑

主体责任不能捆绑追责

“网约车从业者具有时间灵活、空间自由、跨区域流动等特殊性,若各地对从业者的要求超出网约车行业法规的安全标准,如安装动态视频设备参考‘两客一危’等传统运输行业的标准,不仅会影响全国的安全治理体系建设,还会增加行业的合规成本、提高行业从业者的门槛。”

结合网约车从业者的特殊属性、网约车平台的就业蓄水池属性,专家学者就“地方对网约车的额外要求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这一话题展开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地方基于本行政区域风险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性通知或非书面行政指导,并不天然具有普遍刑事约束力;只有在内容明确、与行车安全直接相关、符合上位法规定且与刑事归责要件相契合时,才可在必要时作为判断注意义务或违法性的参考。对于超越全国性规范的地方要求直接进入刑事评价的做法,应作开展更加严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与安全关联性审查。同时,应当避免出现“做多错多责多”的负向循环,涉及刑事追责时应更加严格恪守国家法律底线,鼓励平台放开手脚制定更高的安全标准,充分运用更高水平技术能力实施风险管控措施。

在多主体责任划分问题上,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多主体责任,既应当避免任一主体承担过度刑责,又应当避免“过失共犯”的错误适用,即一旦出现事故不宜一概将司机、平台与租赁公司绑定追责。网约车行业典型的三方结构中,司机作为车辆直接操作者,对驾驶过程中的观察、处置与安全驾驶负直接责任。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与管理人,实际控制车辆技术状况,承担车辆年检、保险、维修、特殊操作培训等负实质直接管理义务;平台则主要承担司机资质形式核验、订单匹配等义务,应当对人员和车辆的监督过失承担相应责任。举例而言,如果存在车辆性能缺陷、未年检等致害因素,且最终因车辆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则一方面应重点回溯租赁公司管控责任;另一方面应当考察平台是否存在监督过失。同时,责任事故追责应针对“具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而非抽象的“安全岗位”“管理岗位”。

凝聚权威学理共识

护航行业法治化高质量发展

目前,各地区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要求差异化较大,有部分地区因法律依据不明确、归责逻辑模糊,导致事故责任难以精准认定、受害者权益得不到有效兜底、司乘安全保障落地不实。也有部分地区未区分平台企业特性,简单将网约车平台等同于传统运输企业,适用严苛追责标准。标准不一的现状,既不利于依法妥善处置安全事故、充分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也造成平台责任认定失衡,不利于行业长效安全治理。

对于既定的4个议题,与会专家高度认可网约车平台刑责认定应根据国家明确规定的各主体法定义务,审查谁对车辆、司机具有现实的管控能力;同时应避免以行政问责逻辑代替刑事责任判断,一方面避免将刑事责任作为行政管理抓手,另一方面避免“条件关系”被扩大化为刑事意义的因果关系;防止将系统性风险简单归咎于单一主体。

为了能给司法实务提供可参考的判断逻辑,也为界定网约车行业不同参与者的责任,厘清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除既定议题外,在自由发言环节,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听单状态控制力、疲劳驾驶派单阈值、跨城订单地方标准冲突、租赁公司与平台名义分离但实质合作等问题展开讨论,并发起倡导,呼吁网约车行业及主管部门在维护司法公正、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聚焦安全技术升级与风险管控,助力网约车行业的智能化、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发展。

本次研讨会厘清刑责边界,核心是坚持罪责适配、精准司法追责,补齐治理短板、更好保障司乘与受害者权益。研讨会闭幕环节,与会学者表示未来将持续关注新业态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高效衔接,为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体系持续贡献学术力量。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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