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岩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6)吉 0103 执3722 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关区宏大厨房设备商行与吴晓东、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晓东、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悬赏内容及金额
举报人能够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涉及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本案执行标的能够部分或全部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
二、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晓东,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厦门路1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3032419731125****;
被执行人: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东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22782622****。
法定代表人:王东涛。
三、本悬赏公告的有效期自人民法院作出公告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四、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照提供财产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或者被执行。
人已经申报的,或者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
(三)财产线索系举报人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财产线索。
(五)举报人系本院工作人员的。
(六)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未能实际回收案款的。
(八)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
(九)举报时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的。
(十)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员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宋函 联系电话:88559074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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