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依法判决张某、王某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1月,张某向朋友孙某借款15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1.5%,张某每年为孙某出具新的借款凭证,并收回先前的借款凭证原件撕毁。2023年5月,孙某由于急用钱找到张某住处,张某与妻子王某均在家中,王某作出保证,一定会偿还孙某欠款,并立即向孙某转账5万元。后张某依旧未按时还款,孙某将张某、王某诉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庭审中,王某辩称,张某的借款与自己无关,且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她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孙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了王某向孙某作出其愿意偿还借款的意思,应当认定王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案涉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与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王某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通讯员:毕佳音
初审:李学伟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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