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行业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2026年6月25日,蒙F0002Z驾驶员秦*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秦*新处罚30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
案例二:2026年7月3日,蒙GHR314驾驶员马*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马*处罚30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
案例三:2026年7月28日,蒙GTV986驾驶员王*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王*栋处罚30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
案例四:2026年6月9日,吉AFD8523驾驶员韩*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韩*男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6年6月24日,吉AFQ2960驾驶员肖*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肖*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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