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起案件,就是给所有试图通过“跑路”赖账的经营者敲响警钟:恶意拖欠劳动报酬,不仅要清偿欠款,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经营一家玻璃制品公司,2019年至2023年间,雇佣张某伟、王某军等21名工人从事农村厕所配件生产与安装工作。因经营不善,徐某开始陆续拖欠工人工资。
2025年7月起,面对工人多次讨薪,徐某始终拒接电话、不予回应;同年10月,他干脆离开长春、更换手机号码,彻底失去联系。
2026年1月14日,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依法介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令徐某3日内全额支付21名工人工资共计129902元。
但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26年2月12日,他仅委托工头代为支付4.7万元,随后再次通过藏匿外省、更换联系方式等方式,逃避支付剩余8万余元劳动报酬。
以为逃到外地就能逍遥法外?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启动侦查,最终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将徐某抓获归案。截至归案时,徐某仍拖欠19名工人工资共计820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属有前科劣迹;但其归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6年4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二、责令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
通讯员 万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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