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有个误区:帮朋友出头,只要自己没动手打人,只是去“撑场面”“站脚助威”,就不算犯法。即便实际动了手,也觉得“主谋担责,自己只是跟着去的,没多大事”。事实上,这类行为很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最终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今天,我们结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回顾:一次义气的“出头”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小波(化名)因为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了矛盾。为了泄愤,也为了所谓的“面子”,小波并没有选择合法途径解决,而是纠集了被告人小刚(化名)等人预谋报复。
案发当晚,在长春市双阳区某商务酒店包房内,小波伙同小刚等人持啤酒瓶等工具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造成被害人面部、背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小波和小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面对铁证,两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谁也别想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波、小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小波作为纠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二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小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通讯员 万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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