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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钥石 来源/一串钥匙(ID:jinrongmzg)
节后刚进入状态的第一个交易日,晚上又被一个宝万之争的法律文书整懵逼了。
在裁判文书网上看了一下原文,并不是媒体所说的判决书,而是一个裁定书。
裁定解决的是管辖权异议(程序问题),就是说此文书解决的是此案应该由哪家法院来审理;而判决书才解决本质(大家所关心的股票买卖是否有效问题),也就是实体问题。【核心看点】
说重点!裁定和判决的区别:
1、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哪家法院宣判结果有效问题)
2、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这是裁定书原文:
点击图片可以看大图
1
大家最先注意到的是发布时间。
落款写的是2016年9月20日,而官网发布时间是2016年11月,这个是官方的发布间隔时间,没有问题。
再次强调,这是一份民事裁定书,不是判决书。
裁定解决的是管辖权异议(程序问题),就是说此文书解决的是此案应该由哪家法院来审理;而判决书才解决本质(大家所关心的股票买卖是否有效问题),也就是实体问题。
2
接下来划重点说细节。
媒体所说的,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宝能方面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无效民事行为。这个是之前的一份起诉书中提及的。
关于上述起诉,由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裁定万科工会胜诉;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就是今晚出现的上述截图裁定书)
终审裁定的意思就是,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原来的审判结果必须要无条件的认啦。
3
上边说了那么多的结局就是,深圳罗湖区法院享有最后的实体裁量权,而他们的判决才关系到你手里股票的未来。
买了股票的一定是真股票,结果在之前的诉讼判决中也说了。
深圳中院支持罗湖地方法院的原判,且是终审裁定,万科工会胜诉。
胜诉的法律结局是:
1、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判令宝能方面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无效民事行为。
大白话就是:
1、宝能增持万科股票是真有其事,事实上确实有买了的动作,但是法律不认可,买的动作有效,但此举没有任何意义。
2、宝能要出售手里的万科股份,即便之前买入的股票是真的也没辙,得到一定期限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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