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修订的几点建议

对《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修订的几点建议
2023年12月26日 18:05 中国建材报

10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要求启动《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以下简称《防水通规》)的修订前期工作。

今年4月1日才施行的《防水通规》,为何执行不到一年就由政府主管部门发文要求启动修订?标准的修订程序通常自标准执行一段时间后(一般5年),由标准主编单位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提出修订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才可以批复修订。现《防水通规》施行尚不足一年,就要求启动修订。究其原因,可能是该标准本身存在以下不足,使其难以执行。

《防水通规》是法规性、

纲领性文件,宜粗不宜细

这类规范,可以设定工程防水的设防等级、工程防水的设计工作年限(耐久性)、绿色环保等多方面的要求,而不宜直接规定某一部位的防水要做几道,怎么做。我国幅员辽阔,国土面积广大,全国各地的水文、地质、气候条件相差很大,如此具体的构造做法,不利于因地制宜,最好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地标中规定为佳。另外,《防水通规》还应明确一、二、三级防水的定义,而不是引用下级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的术语。

材料耐久性规定

宜多考虑验证数据

检测指标过低,且缺乏理论及验证数据,不能满足《防水通规》2.0.2条规定的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要求,如3.3.2条规定,“沥青类材料的热老化测试试验应按不低于70℃×14d的条件进行,高分子类材料的热老化测试试验应按不低于80℃×14d的条件进行,试验后材料的低温柔性或低温弯折性温度升高不应超过热老化前标准值2℃”。江南地区一个夏季的热老化基本就能达到“80℃×14d”(我们南方地区夏季678三个月,屋面外墙日最高温度可达80℃,按每天暴晒3小时计,3×90/2411.25d),且材料后续将加速老化,按此要求检验合格的防水材料,20年后的材料剩余性能指标如何,是否能够满足最低防水性能要求不得而知。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材料老化进程理论模型,按满足2.0.2条设计年限后材料需要的最低剩余防水性能指标、老化速度等参数,来反推防水材料的性能指标,使之与2.0.2条耐久性设计年限相匹配。

“道数”设防理论及

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

“道数”设防理论,是基于道与道之间满粘或外露情况下采用的,可以有效弥补施工缺陷,满足外露材料老化耐久性要求的一种构造措施。

对于地下工程而言,没有外露问题,如考虑“刚柔相济”,只要板底增加一道预铺反粘卷材就可以了。而对于南方软土地区,通常采用桩基的情况下,按现在的规定,如采用“卷材+卷材”,增加外防水层自重,将增大卷材与底板剥离风险;如果采用“卷材+涂料”,更是对防水效果无益,所谓“为道而道”,浪费材料(许多工程为满足“道”要求,把防水砂浆、涂料做在垫层上)。

常用卷材和涂料的耐久性不能与混凝土结构同寿命,由于地下工程外设防水层存在不可更换的特性,无法实现《防水通规》2.0.2条耐久性目标,故地下工程应以结构自防水为主。所谓的“刚柔结合”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大面的刚柔结合”,而应该是“主体大面的刚+节点的柔”。

所谓的“刚”,不仅仅指“混凝土抗渗等级大于等于P6P8”的问题,而是指混凝土结构在满足设计抗渗压力、无有害裂缝的前提下,通过掺加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防水剂等技术措施,来实现混凝土有害裂缝自愈合、憎水性,提高刚性防水的可靠性;所谓的“柔”,如地下工程的变形缝,箱涵、管道及管片接缝等。

有效的防水层一道就够了,无效的防水层即使增设多道结果,还是漏,且这些年来的诸多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地下工程防水只有真正重视以结构自防水为主(控制结构变形+提高构件自身的防水能力),配以柔性连接,加上正常的维护(堵漏),才能真正实现与结构同寿命的目标。

另外,该标准的编制,除考虑“年降水量、地下水位”因素外,还应考虑年温差、年干湿度变化、酸雨、台风等环境的影响。

明确内掺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

防水材剂为新设防水层

内掺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剂在有水的环境下,通过催化络合激活混凝土的裂缝自愈能力,从而显著提高其抗渗漏性,故不应简单地把它与普通的外加剂划等号,而应作为一道新设的防水层。另外,关于建筑外墙防水,应对防水材料与保温材料的匹配性提出要求。

本文原载于《中国建材报》12月25日2版(对《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修订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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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夏仁宝

初     审:王  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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