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国能源转型的供给侧措施

推进中国能源转型的供给侧措施
2022年05月18日 15:55 中国经济学人

作者简介

史 丹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发表于《China Economist》2017年第1期

摘要

与前两次能源转型相比,当前的能源转型除了有技术进步作用外,更多的是体现人的发展理念的转变。中国由于能源结构落后,转型的任务更为艰巨。文重点探讨了推进中国能源转型的若干政策,其中包括建立适应新能源发电的电力系统;发展智能电网和电动汽车;促进跨区域电力交易;加强行业准入管理,规范新能源产业发展。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要实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意对分布式发电的补贴;优化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来源;保持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可竞争性。强化新能源产业的投融资机制建设,完善对新能源产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创新,推进与新能源相关的金融产品开发,实现新能源产业金融支持的多元化;加快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促进新能源投资主体多元化,等等。

关键词

能源转型;可再生能源;供给侧措施

所谓能源转型,是指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并对一国社会经济发展乃至全球地缘政治格局产生深刻影响。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已发生过两次能源转型,当前正处于第三次能源转型的初期。前两次能源转型,在技术进步的作用下,在以英美为代表的工业发达国家分别经历近百年或几十年的时间率先完成,先后实现了人类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开启和推动了人类工业化进程。在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与气候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当前进行的第三次能源转型,以建立清洁、低碳、高效、可持续的能源供给与能源消费体系为目标,正在对世界经济发展路径产生深刻影响。之所以产生这种影响,除了由于它以技术进步推动外,更重要的是其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得到世界各国广泛的认同和世界各国普遍参与,政策引导作用突出。

与已完成两次能源转型的国家相比,中国要比其他国家以更短的时间完成由高碳能源结构向低碳能源结构的转变。因此对中国来说,能源转型需要一场能源革命。能源转型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不仅包括能源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转变,更包括能源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市场机制建设。本文重点探讨中国推进能源转型的供给侧政策措施。

一、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与电力体制改

(一) 建立适应新能源发电的电力系统

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主要是采用发电的形式,我国风电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装机居世界前列,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电力发展速度遥遥领先,我国的发电装机、发电量和输电线路里程都居世界第一,在某些技术领域,如超超临界发电技术,特高压输电技术也居世界前列。但是我国新能源发电量占比却低于欧盟一些国家,发电与供电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技术,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入网技术,和分布式能源技术。目前,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入网的技术发展路线存在的问题与障碍是:电网消纳间断、不稳定的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能力有限,存在大规模的弃风弃光等现象,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率极低。目前我国上网风电利用小时数平均只有1800小时左右,大大低于可实现目标值2200小时;光伏发电上网利用小时数只有1400小时左右,可实现的目标值是1800小时。一些建设在远离负荷中心的风电和光伏发电电站的实际发电小时数更低。“互联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模式代表着工业革命的发展方向,分布式能源利用技术将对能源供应产生革命性的变革,但是这种模式的社会与经济基础尚未形成,尚未成为主流的供电模式。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上网、全额收购。但是我国新能源发展是在传统火力发电的系统之上,大规模上网、集中统一调度的电力供应模式不能支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从电网安全的角度出发,“弃风”与“弃光”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从而造成法规的失效和不可追究性。这说明仅从法律上规定全额收购是不充分的,需要制定鼓励建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能源与电力系统的政策措施。

从目前技术发展现状来看,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发展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实现化石能源替代的一个重要途径。所谓分布式电力系统,可以是自发自用,也可以是包括各种互补能源的一个微电网。分布式电力系统,靠近负荷中心,在一些工业园区和居民小区内可就地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减少可再生能源发电集中大规模上网对电网的冲击的同时,可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利用水平。

目前,我国在偏远地区传统分布式电源已取得重大进展。部分农村、孤岛等偏远地区,由于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集中式供配电网难以覆盖,分布式电源的开发和利用可以弥补此缺憾。小水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分布式电源是解决我国偏远地区电力供应问题最有效的措施,在这些地区发展分布式能源无论在政策上还是技术上均没有争议。需要进一步推进分布式能源的是以下两类地区:一是可再生能源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二是城市。这两类地区存在的问题与障碍是: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能源需求较低。而城市建成区能源负荷较为集中,能源需求量大,但是土地空间紧张,在城市建成区安装分布式能源系统成本相对较高,难度较大。因此,在这两类地区推动分布式能源需要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

(二) 发展智能电网和电动汽车

风电、太阳能发电的随机性和间歇性特征,对电网运行控制、调度指挥、低耗高效运作等提出了严格要求。通过发展智能电网平台,可以实现不同能源间的互补与均衡利用,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和科学发展,促进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的提升,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中国将初步建成安全可靠、开放兼容、双向互动、高效经济、清洁环保的智能电网体系,满足电源开发和用户需求,全面支撑现代能源体系建设,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电网装备体系;实现清洁能源的充分消纳。国家电网公布的智能电网发展计划表明,到2020年,清洁能源装机比例达到35%。2020年,通过全面建成智能电网,实现电网智能化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这将满足2.4亿千瓦风电、1.5亿千瓦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目标,适应分布式电源15%较高渗透率接入。

但是,我国智能电网发展面临如下挑战:①制度方面的挑战。智能电网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多种技术以及传统电网与智能电网将长期并存,这将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主体,需要通过规划做出制度性的规定,防止在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②技术方面的挑战。基于计算机或微处理器的智能设备包括控制器、远程终端单元、智能电力设备、电网的电力设备,通信系统涉及众多物理媒介,它们技术的成熟阶段各不相同,智能电网必须强大到足以兼容所有的通信媒介,并且保证它们的交互操作和保密系统。③智能电网建设要求减少行业壁垒和行业垄断,为输电企业以及发电、用电主体提供一个共同解决问题的平台,家庭或企业都可通过终端能源利用设施,均可将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灵活接入智能电网,增加电力和其他能源供应。

发展电动汽车将促进智能电网体系的完善。通过电网对电动汽车充电,直接建立电动汽车充放电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的关联,通过电网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利用,同时提升电网中的可再生能源的接入比例,实现电网一次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对电网而言,电动汽车能协助解决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问题,降低储能系统成本,实现电动汽车与可再生能源的有机集成,有助于提高整体运行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到2020年,中国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300瓦时/千克以上,成本降至1.5元/瓦时以下。电动汽车通过夜晚充电与风电的互补成为潜在储能设施,进而减少电力发输配基础设施投资、减少发电机组波动运行成本。动力电池和电池充电站具备电能双向传输能力和两倍调峰能力,综合效率达到80%以上,高于抽水储能电厂的60~70%综合效率。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提供的测算系数,通过电动车接入电网,假设电动私人乘用车的快速充电需求比例为20%,出租车无快速充电需求,出租车均采用换电方式, 而私人乘用车一半采用换电方式一半采用充电方式,又假设500万台电动汽车中一半为出租车,一半为私人乘用车,到2020年电动汽车发展可以为电网削减峰谷差0.4亿千瓦,按照典型机组的装机容量和峰谷差比例关系,通过发展电动汽车,到2020年可以增加风电装机3.3亿千瓦。

当前,制约电动汽车需求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方面:续航里程短、安全性能不稳定、配套设施不健全、售后服务水平较低。因此,在电动汽车未来的发展中,应该注意如下问题:①改善关键技术,扭转性价比劣势。在电动汽车的技术方面,消费者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一是安全性,二是充电时间。因此,要解决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的主要顾虑,就要重点通过新能源汽车产业内部技术进步,解决这两方面短板,提升新能源汽车性价比。完善充电模式,提高充电效率;优化换电方式,整合电池回收链条;加强行业标准建设,保障安全性能。②改善补贴方式,引导行业升级。针对电动车补贴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补贴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补贴引导行业技术升级,进而增强行业自身发展能力。这需要加大消费者补贴力度、改变企业补贴模式。

(三) 促进跨区域电力交易,推动能源综合供应

多年来,我国电力分布不均,80%电能交易在省内进行,人为割据状况阻碍市场机制的实现,一方面是一些地区风电和太阳能电力富余送不出去而弃风、弃光,另一方面是负荷中心建设污染和高碳的煤电。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的建立,将有效引导电力资源合理配置,实现电源结构的清洁化。

跨区域电力交易价格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通过市场形成。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国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跨区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以中长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确。跨区域电力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形成,并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节能减排。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等发达国家的跨区域电力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一个特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发达国家跨区电力交易价格多是两部制电价,即跨区域电力交易价格由入网费(接网费)和网络使用费,分别反映输电投资固定成本和输电交易的可变成本。所谓两部制电价,是指电费由两部分组成,两部分分别单独收费,才能获得基于成本的更公平电价。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一部制输电价格,如日本、加拿大的安大略省,以电量作为确定价格的标准。单一电价模式只适用于用电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还有些国家在两部制输电价格的基础上追加了其他运营收费和补充收费,构成三部制电价。

建立适应分布式发电的电力系统和价格机制,建立有利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电力运行管理体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

(四) 加强行业准入管理,规范新能源产业发展

我国在部分新能源投资领域(如光伏设备生产)尚未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部分企业的技术研发滞后,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不高,缺乏核心竞争力,低劣产品扰乱市场和无序竞争现象时有发生,行业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需要根据产业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准入标准,规范我国产业发展。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一批技术指标和环保指标达不到要求的生产线。对于出售劣质产品、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整顿。

要完善标准体系,推动检测认证、监测制度建设。加强对产品质量标准行业管理,以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结合国内产业技术实际水平,推动制定相关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建立健全产品检测认证、监测制度,促进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

全球可再生能源的迅速发展与各国的补贴政策密不可分。我国新能源财政补贴资金来源以电价附加和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为主。随着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财政补贴资金需求也大幅度增加。从收支情况来看,我国新能源财政补贴资金已是入不敷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快速增长导致电价附加费的缺口也在不断拉大。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缺口为13亿元,2010年增加至20亿元,2011年进一步增加到110多亿,到2016年上半年,补贴缺口达到550亿元。补贴资金巨大的缺口,使得新能源发电企业的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账,对企业经营造成较大的风险。此外,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缺乏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 补贴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分布式发电是当前美国、欧洲新能源得以快速发展的基础,也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与国外可再生能源分布格局不同,我国风能、太阳能资源主要富集在“三北”地区,适宜建立大风电、大光伏,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分布式开发条件不及欧美,但从成本角度看,我国分布式开发光伏新能源的安装成本实际上要低于美国、欧洲各国,甚至还低于印度。为了解决资金缺口,一方面要促进产品创新,使新能源产业由高补贴产业向低补贴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要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补贴方式。针对我国当前可再生能源发电困难的问题,调整补贴方式,鼓励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优先发展分布式电源,并给予相应的电价补贴。

一是要发挥产业布局的调整作用。采用分布式供电的工业园区,成本超出市场平均电价的部分的补贴要直接给予消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工业园区用户,使得消费可再生能源成为企业清洁低碳生产的一个重要标识、企业竞争力一个可区分要素。要鼓励高耗能的产业转移到西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并以可再生能源为主要动力。对于那些不转移和不改用可再生能源的高耗能产业要加以限制,对于以消费可再生能源为主的企业,优先获得生产准入等。

二是要与城镇化建设紧密结合。我国能源消费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随着我国工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商业和民用消费需求所占比重将大幅提高。在城市发展光伏发电,所要解决的是“市场空间”和“地理空间”两个问题,其中,地理空间问题不容忽视。我国要对在城市建成区安装太阳能发电给予奖励,对于签订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费者给予直接补贴。

三是加强对新能源技术创新的补贴。我国新能源设备制造业的生产能力和产量已是全球前列,但并没有掌握核心技术。而且现有政策主要是对发电企业进行支持,对促进光伏应用、研发方面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改变过去规模扩张型发展,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新能源产业的技术水平。整合现有科技支持政策,对于新能源设备产业的投资提出技术创新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公共研发机构、试验平台的财政支持力度,建设新能源领域开放性、公共性国家实验室;促进科技机构和高校、企业联合攻关基础技术和共性技术;落实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设备国产化。

(二) 注意对分布式发电的补贴

考虑到整个经济的布局,以及当前新能源产业严重过剩的现实,我国未来需要更加侧重鼓励分布式发展。制定分布式新能源开发的战略路线图,向市场和公众发出明确的信号,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投资;落实一般工商企业、居民户新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补助政策,采取财政补贴、减免税收(如环境税等)、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措施支持微观个体分布式能源的投资,鼓励中小规模风场建设和资源条件一般地区的小型风电利用;制定适用于我国分布式新能源系统的技术特点的标准,规范产业的发展;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加强对电网的监管。

为了鼓励分布式能源发展和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在电力交易市场中,要区别火电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用户在选择购买可再生能源时,直接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合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以降低成本。可再生能源配额要由生产端扩大到需求端。对于签订合同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要由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对于未签订合同、入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补贴给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再接受补贴,而是按实际电量及其成本加合理利润获得营业收入。

(三) 优化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来源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政府专项资金是当前新能源价格补贴的主要方式。然而,由于近年来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迅速,政府虽然相继三次提高了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但补贴资金缺口仍呈现出不断拉大的趋势。现行的电价附加采取的是全民分摊的方式,这直接会导致低收入者的福利损失相对高于高收入者,造成福利分配不公。另外,现行的资金筹集方式还存在着未能发挥环境税收筹集新能源价格补贴资金的作用,征收电价附加增加了第二、第三产业的成本,地方征收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补贴资金缺口不断增大的现实迫使我们必须尽快增加新的融资渠道,优化现有的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有增加专项税收、发行新能源债券。就新能源价格补贴资金来源方式来看,优先选择专项税收(环境税)作为新能源价格补贴资金来源,其次是新能源债券。一般税收收入(尤其流转税)不但会导致福利损失,而且还会导致福利分配不公,不应作为新能源价格补贴资金的来源方式。

(四) 保持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可竞争性

美国风电产业之所以出现周期性的发展,与其国内政策的不稳定有着很大的关系。与此相反,德国自1991年以来,固定电价一直稳步下降,电价制定标准和下降速率虽然先后经历过三次调整(分别为2004年、2009年、2012年),但每次政策的持续时间一般都保持在4年以上,持续稳定的政策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了预期收益,从而可以有效推动国内风电产业的发展。我国需要借鉴德国发展经验,重新调整思路,从国家层面建立长远的发展战略,完善补贴机制,优化补贴方式,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政策环境,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

我国要从欧美对我“双反”案中吸取教训,避免使用禁止性补贴,增加需求侧补贴,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均衡发展。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尽量侧重于研发环节和消费侧,同时在补贴政策设计过程中提高补贴的透明度,加强补贴管理,增强对补贴各方的监管,建立补贴的评估及报告机制。争取使用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补贴效果。

三、强化新能源产业的投融资机制建

为了实现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目标,实现能源转型,需要强有力的投资。从新能源产业发展价值链角度来看,新能源项目投资包括技术开发、设备制造、项目投资和项目并购几个方面的投资需求。在技术开发阶段的主要融资模式包括企业风险投资、政府研发投入和企业研发投入。设备制造阶段的资金来源可以是私人投资资本和公开市场资本。在项目的建设阶段,股权融资和小规模融资是保障新能源项目实施的资金来源。项目运营后,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收购、公开市场并购和企业并购实现进一步的融资和发展。

从全球范围来看,股权融资是新能源融资模式的最主要方式,尽管以技术开发为目的的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和政府研发投入在新能源融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不高,但这类投资对新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是推动技术升级和产业升级的关键因素。

(一) 完善金融服务,扩大银行业对新能源产业的信贷支持

新能源产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更需要有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信贷管理和信息服务。为此,要加快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新能源企业的资信调查体系、信用评估体系、信用担保体系、金融信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为新能源企业开展信用信息服务,风险指数分析方面的服务机构,培养为新能源企业提供财务分析、市场营销、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二是以国家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优惠政策为引导,允许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各种形式建立担保中介机构,不断充实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充分发挥其信用放大的能力。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商业银行需要顺应经济发展形势,贯彻和实施国家的新能源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积极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结合市场实际建立分阶段经营策略和经营目标,准确把握不同新能源行业领域的发展阶段,并且根据地区特点,选择本区域具有优势的新能源行业,稳步拓展新能源领域的信贷支持范围。

新能源汽车行业和新能源电力(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是当前我国主推的新能源行业,也是最具竞争力的行业,银行应选择行业中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企业,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并从信贷额度、审批环节等方面给予倾斜。银行可针对新能源企业的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力度。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应适当增设产品研发中心,加强新能源金融创新产品研发。银行可针对新能源设备制造商、生产商的特点推出特色金融服务方案,包括应收账款管理、网上信用证、现金管理等多种服务。

对产业链中辐射拉动作用强又需巨额资金支持的重点新能源企业,商业银行可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加大信贷支持。银团贷款不仅能增大对新能源项目的贷款额度,而且能使银行共同分担风险,提高综合收益率。

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业务优势,以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信贷支持,以弥补新能源基础项目长期建设过程中信贷缺位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可发行专门面向新能源项目的金融债券,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由于政策性银行具有中长期融资的优势和特点,其积极介入新能源产业,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发展新能源、缓解能源短缺和环境压力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 鼓励金融创新,推进与新能源相关的金融产品开发

在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上,除了运用传统的金融方式给予支持外,更重要的是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新能源行业和创新型企业特点,从制度、产品和模式等方面加快金融创新,灵活设计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方式,增强支持的手段和实力。金融创新与新能源的结合,被称为新能源金融。新能源金融以新能源产业链为依托,借助金融手段,从最初的融通资金、中间的整合资源、最终实现价值增值三个方面研究新能源产业与金融产业的互动,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保障措施。它研究的是通过分析新能源产业与金融产业的结合点,将金融手段嵌入到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全过程中,创新符合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帮助新能源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金融创新的核心是开发出各种有利于资金融通的产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来越多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机会,

在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过程中,研究开发新能源和金融互动下的金融工具。另外,还要创新金融避险产品,积极推出新能源项目的专项保险、汇率远期的保值合约等服务。

支持新能源的银行类金融产品创新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通过国家出台商业银行信贷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商业贷款时,必须把新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等指标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体系。第二层次是要求商业银行引入新能源投资信托金融产品。信托融资可以涵盖筹资转贷、融资租赁、债务重组、收益权信托等相关金融产品,为分散的社会资金提供较好的投资渠道,起到连接资金供需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第三层次是创新商业银行的业绩评价机制,从信贷结构、营业收入与利润结构、费用结构等着手,把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因素列入权重系数,并与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银行准备金率等监管因素结合起来。

金融创新的另一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证券化。它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风险与收益的重组安排,转化为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化资产,以实现募集资金的目标。如果某一经济领域未来可能产生稳定而巨大的收益,目前又缺乏有效的融资体制支持,就有可能创新出可操作的金融产品。新能源产业发展非常适合这一金融创新环境。开发新能源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项目融资途径。建议放宽能源制造业企业进入基金、融资租赁、信托、担保等行业的限制,为新能源项目提供包括信托、融资租赁、担保在内的更为完备的金融服务,积极推进新能源产业的资产证券化渠道。新能源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运作程序是由经济主管部门先将其拥有的准备证券化的新能源资产汇集成一个资产池,包括新能源勘查权、新能源开发权、新能源基础产业等项目,然后政府以每一个项目为单位改组选择项目发展商(或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发展商将资产卖给一个特设信托中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SPV将各类资产按利率期限、风险的不同进行组合并对之进行信用增级,由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最后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发行收入经SPV转让给项目发展商。在强化规划管理、完善新能源开发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发行新能源支持证券以筹集资金。

(三) 完善资本市场,实现新能源产业金融支持的多元化

由于盈利能力较低,新能源企业上市融资存在障碍。为了畅通融资渠道,除了新能源企业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外,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新能源企业上市融资的条件。

一是优化新能源企业资本结构。优化我国新能源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新能源企业资产负债率。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增长,加大资产负债管控力度,提升资本利用效率,努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二是优先支持符合要求的新能源企业上市融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考虑优先核准与新能源发展相关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优先支持符合要求的新能源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和配股,鼓励和支持在新能源发展方面优势突出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迅速做大做强,以利于社会资源优先向符合新能源发展要求的企业配置,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三是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企业开展债券融资。与股票市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我国应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积极引导和支持新能源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国家企业债券监管部门可在核准企业发债申请工作中,制定相应的新能源倾斜政策,优先核准符合发展新能源理念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发行债券,扩大新能源企业债券的融资规模。对成功发行债券的新能源企业,政府可给予税收优惠或一次性资金补助。

(四) 加快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

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引导民间富裕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为发起人设立新能源投资基金,有利于民间资本有序进入新能源行业。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将成为新能源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具体投资领域包括:扶持中小新能源企业发展、加强新能源产业的薄弱环节建设乃至促进新能源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它的设立能有效解决新能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新能源产业技术的研发,调动产学研各方的力量攻克新能源关键技术;支持大型新能源企业横向并购联合,培育发展大型新能源企业集团。

(五)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促进新能源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一,加快推进大型传统能源企业涉足新能源产业的步伐。随着国家能源政策的调整,一些大型的能源投资企业开始介入新能源市场。大型能源企业资金雄厚,有能力承载一些投资较大的新能源项目,进而积极推动新能源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第二,合理利用外资。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国际信贷市场的作用,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能源项目的优惠贷款;另一方面可以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利用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筹措资金。同时政府必须制定配套的新能源政策体系,通过价格政策、政府购买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性政策等对外资加以引导,积极吸引国际大型能源企业直接投资我国新能源产业。

第三,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产业。要放宽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活动。对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的新能源项目,需在国家制定统一的建设规划后,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使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竞争;鼓励民营资本与国有企业采取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新能源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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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conomist (中文刊名:《中国经济学人》)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的面向全球发行的中英文学术期刊。China Economist创刊于2006年3月,始终致力于向全球传递中国经济学与管理学最前沿研究进展,搭建中外学者相互交流的学术平台和研究阵地,向全世界宣传能够代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诉求的研究成果,促进国外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国,不断增强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中国经济学人》先后被EconLit、EBSCO、ProQuest、SCOPUS等全球主流、权威数据库及索引系统收录,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是“代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英文刊最高水平”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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