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再审裁定,让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一桩横跨十余年、涉案金额1.8亿元的理财资金“失踪”案重回公众视野。北京某公证处在该行存入的1.8亿元理财资金,到期后账户余额仅剩44.83万元,资金近乎“蒸发”。这场案件不仅暴露了大连银行内部管理的严重缺陷,更在金融行业引发关于“先刑后民”原则适用、银行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深度讨论。
案件复盘:五年虚假掩盖下的资金迷局
时间回溯至2013年12月,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用于归集公证业务收费资金。此后近三年间,该公证处通过16笔转账累计向该账户转入3.6亿元。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指派客户经理李某作为专属对接人,负责定期上门递送对账单及存款利息回单,这一“专属服务”却成为后续资金挪用的“遮羞布”。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自2014年1月起,涉案账户内资金便在未经公证处授权的情况下被逐步转移。截至2017年9月7日,账户实际余额仅剩44.83万元。但在此期间,客户经理李某提供的19张季度对账单和32张存款利息回单上的银行印文均系伪造,与银行样本印文不符,虚假的账户余额信息让公证处始终蒙在鼓里。
资金划转的关键操作更暴露了银行风控的形同虚设。涉案账户开立仅五天后,有人便冒用公证处会计刘某某的身份,骗取了网银加密设备。当时账户内已转入的4000万元资金,在领取设备两天后就被近乎全额转出。此后四年间,犯罪嫌疑人又以相同手段四次领取网银加密设备并办理网银变更手续,还篡改了公证处预留的联系电话。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对此系列异常操作均未察觉。
2018年6月,公证处依据虚假对账单确认账户内本息合计达1.8亿余元,并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大连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动用全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直至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公证处才发现账户资金早已“蒸发”,此时距离资金开始被挪用已过去四年多。
司法博弈:“先刑后民”原则的突破与意义
案件曝光后,公证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兑付本息并赔偿损失,暂计金额超2亿元。然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提出“先刑后民”抗辩,声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应与刑事案件一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且涉案业务负责人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后失踪”,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离职。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采纳了银行的观点,裁定驳回公证处的起诉。这一结果引发争议,因为“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往往会拖延民事案件审理,对储户权益保护不利。从实践来看,刑事程序周期通常长达3-5年,期间若银行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储户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无法追偿的风险。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改变了这一局面。最高法明确指出,本案民事争议的当事人为公证处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核心是储蓄存款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认定;而刑事犯罪指向的是罗某某等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擅自划转资金的个人行为,二者“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事实各异”,不属于“同一事实”范畴。据此,最高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明确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不受相关刑事侦查程序影响。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裁定具有重要标杆意义。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应分开审理。最高法此次裁定重申了这一原则,否定了机械适用“先刑后民”的做法,让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不再被刑事程序“绑架”,也向金融机构释放了明确信号:不能以“先刑后民”为挡箭牌,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营困局:内控缺失与业绩承压的双重危机
1.8亿理财资金“失踪”案并非孤例,而是大连银行长期内控缺失的集中体现。公开监管信息显示,大连银行及旗下分支机构近年来多次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023年,大连银行因违反反洗钱义务、违规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不良资产虚假出表等问题,累计被罚996万元;2025年9月,大连银行重庆分行又因“贷前尽职调查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8项违法违规行为,被重庆金融监管局罚款260万元。
从经营数据来看,大连银行同样面临不小压力。2025年三季报显示,该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32.66亿元,同比下降17.66%;净利润4.81亿元,较上年同期回落4.81个百分点。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24年9月末,大连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3.23亿元,较年初增长6.47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2.63%,远超同期商业银行1.56%的平均水平,且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金额均呈增长态势。
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关键指标,也在持续下滑。2023年末,大连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94%、11.54%、12.37%;到2025年9月底,这三项指标已降至8.28%、10.67%、10.67%,较2024年末分别下降0.3个百分点、0.31个百分点和0.68个百分点,资本缓冲空间不断收窄。
此外,市场对大连银行的信任度也在下降。2024年度,该行第198期同业存单计划发行8亿元,实际认购量仅2.2亿元,认购率低至27.5%;过去半年,多期同业存单认购率甚至低至个位数,融资压力持续加大。
行业警示:筑牢金融安全防线刻不容缓
大连银行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内蒙古银行员工挪用储户存款案、长安银行12亿协议存款失踪案等类似事件频发,反映出部分中小银行在息差收窄、竞争加剧的背景下,重业绩轻合规,内控体系存在明显短板。
对金融机构而言,客户的信任是生存发展的基石,而这份信任建立在资金安全保障的基础之上。银行作为资金“守门人”,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从制度层面完善内控机制。例如,在对账流程上,应严格执行自动对账与手工对账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在岗位设置上,落实关键岗位双人复核机制,避免单人操作带来的风险;在人员管理上,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杜绝“事后开除”“人员失踪”等规避责任的情况。
对监管部门而言,需持续强化监管力度,通过常态化检查、严厉处罚等手段,倒逼银行规范经营。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指出,监管部门密集下发罚单,释放了严监管和防风险的信号,未来应进一步推动银行业公平竞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储户和企业而言,也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选择金融产品时,要通过银行正规渠道办理业务,仔细核对单据真实性;定期主动查询账户余额,警惕异常交易;遇到资金纠纷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大连银行1.8亿理财资金案仍在审理中,该行最终需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尚未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此案的判决将进一步明确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推动更多金融机构重视内控建设。金融安全无小事,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筑牢金融安全防线,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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