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税务】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全周期征税与90日申报窗口

【致同税务】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全周期征税与90日申报窗口
2026年08月04日 16:19 致同GrantThornton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出台配套征管规定《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政策是基于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原则,系统明确离岸信托在资产装入、存续收益、利益分配、离岸信托终止及居民身份变化等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于已经设立离岸信托,或正考虑通过离岸信托进行资产配置和财富传承的个人而言,过去“不分配就不纳税”“取得外国身份后便不再受中国税收管理”等理解,需要重新审视。

一、政策背景:离岸信托进入全周期税收管理

离岸信托通常用于财富传承、跨境投资和风险隔离,但部分安排也可能被用于隐匿资产、积累未分配收益或延迟纳税。

本次政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离岸信托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

税务机关关注的不再只是离岸信托是否向个人支付现金,还将进一步判断财产实际由谁出资和控制、离岸信托及底层实体是否已经产生收益,以及居民个人是否实际取得或使用了相关经济利益。

二、核心内容:三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

1、设立环节:装入财产可能视同转让

居民个人将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原则上应按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完成纳税后,相关财产的计税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以避免后续对同一部分增值重复征税。

非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个人转让财产,就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即使个人没有收到现金,仅将已经增值的资产装入离岸信托,也可能产生即时纳税义务。

2、存续环节:未实际分配,也可能按年纳税

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离岸信托及其持有、控制或管理的境外实体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原则上均由居民个人按年申报纳税。其中,资产处置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处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处理,主要适用20%的税率。已经在收益产生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未来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因此,对于居民个人而言,新规将纳税关注点由“是否收到分配”,进一步延伸至“离岸信托是否已经产生收益”。

而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就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3、终止环节:离岸信托清算可能触发纳税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原则上以离岸信托终止时全部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计税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设立,但终止时由居民个人取得离岸信托财产,居民个人需要以信托终止时财产的市场价值,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

三、离岸信托纳税申报管理

在配套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中,进一步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规则、办税渠道及所需资料等内容。对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需要按照境内生成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境内财产所在地、境内经常居住地依次判定。

四、存量离岸信托需关注90日申报窗口

本次政策对公告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设置了历史事项申报安排,主要涉及:

  •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财产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
  • 非居民个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公告实施之日期间装入中国境内来源财产产生的相关税款;
  •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但尚未申报的收益;
  •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向居民个人分配但尚未申报的所得。

相关纳税人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申报缴纳。符合规定并在窗口期内完成申报的,相关历史税款原则上不加收滞纳金。

逾期未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涉及偷逃税的,还可能面临罚款。对于金额较大的事项,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90日窗口不仅是一项程序性安排,也是存量离岸信托集中梳理和处理历史税务事项的重要时间节点

五、其他特别关注事项

1、外国国籍、境外长期居留权或永久居留权,不等于当然成为非居民

政策明确,个人即使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居留权或永久居留权,如果其主要经济利益仍来源于中国境内,仍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因此,税收居民身份不能仅依据护照、绿卡或境外居留天数判断,还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所在地、主要资产、经营活动、收入来源及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

2、居民身份变化可能触发清税

居民个人在离岸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时,需要以身份变化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计税原值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身份变化当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税款,也需要一并处理。

换言之,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并不意味着离岸信托的历史增值可以直接脱离中国税收管理。居民个人死亡后,如果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也可能触发类似的税收清算。

3、借款、担保和代付费用等也可能被视同分配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如果通过借款、担保、抵押、代付或报销费用、无偿或低价提供资产等方式向居民个人输送经济利益,即使没有正式进行收益分配,也可能被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因此,离岸信托与个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和资产使用安排,也需要纳入税务审查范围。

致同观察

1、境内信托是否会参照类似思路管理

本次公告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向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以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并未直接规定境内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但新规体现出的若干监管思路,包括实质重于形式、以实际出资和控制关系确定纳税人、对未分配收益实施穿透管理,以及对隐性利益输送进行视同分配处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未来,境内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及其他财富管理信托是否会部分参照上述思路,进一步明确财产装入、收益归属和受益人分配环节的税务处理,值得持续关注。

2、不同类型信托的存续期收益如何处理

现行公告主要以财产由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装入、信托由谁实际控制,以及收益是否实际分配作为征税主线,并未按照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固定受益或全权酌情、委托人保留权力程度等信托类型逐一细分。

在实践中,不同信托安排下,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及控制程度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在判断存续期收益应由谁申报、何时确认以及是否构成实际或视同分配时,可能还需要结合信托契约、控制权安排、受益权性质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个案判断。相关口径仍有待后续征管实践和案例进一步明确。

我们的建议

1、抢抓过渡期窗口,完成存量离岸信托合规申报

尽快核查2023年以来的财产装入、历史收益及分配情况,在90日窗口期内完成税款测算、资料准备和申报,降低滞纳金及后续处罚风险。

2、全面开展税务健康检查,排查涉税风险

系统梳理离岸信托参与人、实际控制关系、底层资产、历年收益及资金往来,重点检查未分配收益、境外实体留存收益,以及借款、担保和代付费用等视同分配风险。

3、重新审视财富架构,前置税务规划

在装入资产、调整受益人、改变居民身份或终止离岸信托前,应提前测算中国税务影响,并综合考虑境内外税负、税收抵免和现金流安排。

4、完善资料管理,建立常态化合规机制

建立与受托人、私人银行及境外顾问之间的年度信息沟通机制,持续保存离岸信托协议、资产清单、财务报表、估值资料、银行流水、收益分配及境外完税凭证。

5、委托专业机构,保障合规与效益最大化

离岸信托涉及税收居民身份判断、资产估值、跨境所得分类、历史税款测算及多年度资料追溯。专业机构的参与有助于准确识别纳税义务,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兼顾税务效率和财富安排目标。

本次政策的真正变化,不只是明确离岸信托“是否需要缴税”,而是建立了从资产装入、收益产生、利益分配,到离岸信托终止和居民身份变化的完整税收管理体系。

对于存量离岸信托,当前重点是把握申报窗口,尽快核实身份、梳理资料并测算历史税务事项;对于拟新设或调整的离岸信托,则应将中国税务影响纳入架构设计的起点,而不是最后一步。

同时,境内信托未来是否会参考类似的穿透式监管思路,以及不同信托类型下存续期收益的实际归属和申报口径,仍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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