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占绿、毁绿不可取!TA们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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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09:29 上海静安

近日,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施工队正在华山路乌鲁木齐北路路口的绿化带内进行施工,且存在开挖草皮、占用绿化等行为。

经调查附近商户因经营用电需要,自行开挖绿化带内草皮埋设电缆。该施工行为不仅损坏了长60米、宽0.6米的绿化区域,还占用一片长70米、宽2.5米的绿化区域用于堆放挖掘出的泥土。行政执法队随即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发出《执法协助函》。经确认,该处占用绿地的施工行为并未办理相关许可。

针对上述损坏绿化、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行为,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商户尽快修复损坏的绿化,清除绿地上的泥土,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上海市绿化条例》明确规定: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绿地是指公园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因此,在单位、居住区建筑红线范围内的绿地也是城市绿地的一部分,损毁绿化和绿化设施、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一定不能随意而为。

普法小贴士

损坏绿化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记者:邢蓓琳

图片:受访单位提供

编辑:徐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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