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故事||七旬老人胯骨骨折,“肇事者”却是智力残障少年

调解故事||七旬老人胯骨骨折,“肇事者”却是智力残障少年
2024年10月22日 11:47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小陈,这次真得好好感谢您,要不是您一直坚持协调,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了。”

近日,深圳市大鹏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大鹏派出所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陈智恒收到纠纷当事人徐某亲手送来“热心倾心百姓夸,以情依法调解巧”的锦旗。

一次意外,两份重压

近日,当事人徐某的父亲徐老先生被卷入了一起侵权纠纷。当时,14岁的智力残障少年小郭在大鹏街道某广场嬉戏时不慎碰到了路过的徐老先生,导致徐老先生胯部骨折,被紧急送往深圳蛇口医院救治。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徐某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身为环卫工人的他不仅要面对父亲高昂的手术费用,还需为后续的护理和康复训练筹措资金,生活压力骤增。而另一位当事人小郭的家庭情况也不容乐观。

走投无路之际,徐某来到大鹏街道调解委员会派驻大鹏派出所调解室寻求帮助。

深入了解,寻找契机

人民调解员陈智恒接到指派后迅速响应,耐心倾听徐某的诉求,并调取了事发现场的录像,通过多方排查找到了肇事少年小郭的父亲郭某。

从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确实是小郭无意撞到了徐老先生,小郭应当对徐老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小郭的行为也属无意,双方当事人还有调解的空间。于是,调解员邀请徐某和郭某前往调解室调解。

经初步了解,郭某对小郭在大鹏街道某广场嬉戏时不慎碰倒了路过的徐老先生一事并无争议,郭某也愿意在能力范围内对徐老先生赔偿。

“我们很愿意赔偿徐老先生,但是我们家有两个智力残障成员,生活比较困难,能力有限。”郭某以家庭困难为由希望得到徐某的理解。

徐某表示理解郭某家庭的难处,但自己家里也不富裕,自己父亲还要继续治疗。

通过了解,调解员觉得这起纠纷不得不面对一个严峻的现实:如何在保护智力残障少年这一困难群体权益的同时,兼顾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调解之路:法理与情理的交融

思虑再三,调解员认为该纠纷还是得以公正、公平、合理为原则,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在征求双方意见和咨询其他调解员后,调解员首先引导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小郭在玩耍中不慎碰倒徐老先生,造成徐老先生胯部骨折,小郭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徐老先生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因小郭为智力残障少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郭某作为小郭的监护人应当代为赔偿。

鉴于双方的实际情况,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希望郭某能够一次性支付徐老先生一笔赔偿金,以覆盖徐老先生的医疗费用。同时,为了减轻郭某一家的负担,建议徐老先生放弃伤残鉴定,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费用。双方均表示理解,愿意考虑该方案的可行性。

经过多轮沟通和协商,郭某最终被调解员的真诚和努力所打动,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几轮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互不追究对方相关法律责任;徐老先生自愿放弃做伤残鉴定;郭某作为小郭的监护人一次性赔偿徐老先生各项损失费用。至此,此纠纷圆满解决。

文/图:司新宣、促进法治处、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

通讯员:晋亚飞、陈志恒、麦稀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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