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王敏 10月13日,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科技”)及一创投行披露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涉及12个问题、614页回复。
今年6月22日,鑫宇科技北交所IPO获受理,公司拟募资5.5亿元,北交所于7月14日发出问询函。
鑫宇科技专注于光通信领域光无源器件及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托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精密制造能力,已发展成为光通信产业链光无源器件及配套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业绩方面,2023年至2025年,鑫宇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1.52亿元、2.59亿元和5.0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359.07万元、3218.22万元和8659.10万元。
2026年1-3月,鑫宇科技实现营业收入为2.62亿元,同比增长242.84%;净利润为6332.27万元,同比增长470.92%。

上市前,李卫超直接持有公司4646.946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5.1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袁玲玲系李卫超配偶,直接持有公司0.15%股份,并作为鑫宇一号、鑫宇二号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上述合伙企业控制公司10.06%股份的表决权。李卫超与袁玲玲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为45.40%。
李卫超任公司董事长、袁玲玲任公司董事,二人通过所持及控制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决议具有重大影响,同时通过董事会决策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施加决定性影响。
综上,李卫超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卫超、袁玲玲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问询函的第一个问题就问了鑫宇科技股权清晰及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申请文件,李向阳系李卫超堂弟,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直接持股1.75%且持有员工持股平台份额;李海霞系李向阳之姐,为公司股东鑫宇电子执行事务合伙人,该股东持有公司4.04%股份,李向阳、李海霞均曾为鑫宇科技股东。
鑫宇科技历史上出现多次股权变动,其中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多笔股份转让价格不同;公司曾存在股东鑫宇通讯实物出资瑕疵,后已补正,目前鑫宇通讯已退出鑫宇科技并已更名。
鑫宇科技现有鑫宇一号、鑫宇二号两个员工持股平台,袁玲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鑫宇一号原名深圳鑫宇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2015年参股公司。
李卫超曾按照特殊投资条款约定,回购了股东万讯自控持有的部分股份。

北交所请鑫宇科技结合李向阳、李海霞在公司任职、持有股份、对表决权实际支配能力、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规避合法规范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股份减持等方面监管要求的情形。
同时,列表说明实际控制人相关亲属在鑫宇科技任职、持股情况,相关亲属的任职是否符合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是否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知识、技能和时间,以及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回复显示,李向阳在公司担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系实际控制人李卫超堂弟,直接持有公司231.2377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75%,通过鑫宇一号、鑫宇二号、鑫宇电子间接持有公司105.0724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80%。
根据鑫宇一号、鑫宇二号、鑫宇电子合伙协议相关条款,鑫宇一号、鑫宇二号、鑫宇电子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各自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支配;李向阳实际支配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75%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李海霞未在公司任职,系实际控制人李卫超堂姐,通过鑫宇电子间接持有公司210.333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59%,鑫宇电子直接持有公司534.0564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04%。李海霞作为鑫宇电子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鑫宇电子合伙协议相关条款,李海霞实际支配鑫宇电子所持公司4.0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公司未认定李向阳、李海霞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原因为:不存在共同控制协议或共同控制安排;李向阳、李海霞不足以对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李向阳、李海霞不能对公司整体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决定性影响。
李向阳、李海霞分别为实际控制人李卫超的堂弟、堂姐,均为旁系亲属,不属于直系亲属。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李向阳直接持有公司1.75%的股份,李海霞通过鑫宇电子控制公司4.04%的股份表决权,李向阳、李海霞合计控制公司5.79%的股份表决权,持股比例和控制的股份表决权比例较低,不足以对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李向阳、鑫宇电子于2026年9月7日与李卫超、袁玲玲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并同意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36个月内,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卫超、袁玲玲采取一致行动,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李卫超的意见进行表决。
上述协议签署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卫超、袁玲玲,李向阳、鑫宇电子与李卫超、袁玲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鑫宇科技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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