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法典》
关于居住权相关规定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居住权登记的需求
保障居住权人合法权益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积极推进居住权登记工作
居住权登记已正式开展
01
办理范围
我市市内四区(中、西、沙、甘)范围内,自然人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且登记用途为住宅(含土地年限为70年的公寓)的房屋,可依法设定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一)不动产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为亲属关系,依据合同设立居住权的;(二)依据遗嘱设立的;(三)依据人民法院等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的。
房屋登记用途为非住宅或土地年限为40年公寓、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有权利限制的住房不在办理范围之内。
02
业务类型
居住权首次登记、居住权变更登记、居住权注销登记。
03
办理方式
申请人通过不动产登记大厅办事窗口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的居住权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04
其他事项
办理时限:居住权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办结;注销登记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居住权首次登记80元/件;变更和注销登记不收费。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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