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科传政策体系及影响因素 国科院研·科技成果转化

国有企业科传政策体系及影响因素 国科院研·科技成果转化
2024年06月30日 18:33 谋定论道·企业家论坛

国有企业科传政策体系及影响因素 国科院研·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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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有和企业两重属性并结合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将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分为转出科技成果、引入科技成果和对自行研发成果自行转化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提出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由财税政策、交易政策和科技人员激励政策三部分构成,进而分析各自的影响因素。

任何企业(包含国有企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财税扶持政策与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型、是否有创新性、是否拥有知识产权等因素有关。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转让(含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在企业内部决策以后,须经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和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等程序。

科技人员激励政策主要由奖酬金分配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双创”政策三部分构成,各自的影响因素不同。对比国有企业和高校院所两类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特点。国有企业在角色定位、目标导向、适用政策文件和财务制度等方面与高校院所有很大的不同,导致其政策体系及影响因素与高校院所相比有显著的不同。

本文的分析结论,对于国有企业(包含非国有企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进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利用价值。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多个条文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规定。

而对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条文较少,是不是意味着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更重要,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不重要?显然不是。国有企业同样须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充分享受并运用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1-4]。

1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类型及其政策体系

国有企业,顾名思义,是国家所有的企业,即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其行为由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所决定。国有企业由国有和企业两个关键词构成,国有决定其公益性,企业决定其是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两者结合在一起决定了国有企业须兼具商业性和公益性双重特点。

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无论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是调节经济的目标,都须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有企业从科技创新角度分,有专门做研发的,其主责主业就是研发与转化。

以研发与转化为主要经营业务,将研发、转化与经营于一体;有服务于主责主业而进行研发的,研发是为做好做强做大主业服务的,其中“服务”就是将研发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主业强大的目标。

1.1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类型

有的国有企业以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为主责主业,有的为实现主责主业的目标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的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实行开放式创新,既输出科技成果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引入科技成果以增强经济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或者为实现主责主业的目标而统筹开展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总而言之,国有企业兼具转出科技成果和转入科技成果的双重功能,其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如图1所示):

图1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类型

1.1.1 转出科技成果。许多国有企业有很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如转制院所企业、国有企业集团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创办的科技企业等,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不适合自身转化的,须转移至其他企业,由其他企业实施转化,实现其经济价值。

国有企业转出科技成果[2],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于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方式对其实施转化;二是以签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的方式对科技成果或科技知识实施转化。前者转移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后者不涉及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

1.1.2 转入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国有企业为增强经济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从高校院所或其他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并用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

企业引入科技成果,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成果作价投资的方式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二是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取得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三是委托高校院所或其他企业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解决其特定技术问题。

1.1.3 统筹研发与成果转化。国有企业围绕主责主业组织研究开发,并将研究开发成果实施转化,以更好地履行社会公益职能,或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调节经济的目标。

国有企业往往综合运用上述三种转化类型,以研发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以转出科技成果为主,生产型企业以引入科技成果为主。其实,不局限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任何企业都是如此。

1.2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类型取决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类型或其方式。国有企业承担科技成果生产(即转出)和消费(即吸纳并实施)双重功能,承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供给方和科技成果转化者的双重角色。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类[1,5](如图2所示):

一是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以享受国家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二是国有企业转出科技成果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科技成果交易过程中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国有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的政策。

图2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

2

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财税扶持政策及其影响因素

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享受的政策,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科技成果转化类型,如图1所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可分为向其他机构输出科技成果、从其他机构引入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企业自主进行研究开发并对研发成果实施转化,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类型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不同[1,3];

二是签订技术合同的类型,无论企业转出科技成果还是引入科技成果,都须与合作方签订技术合同,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型不同,可享受的扶持政策有较大的差异[6];三是企业所在地出台的扶持政策,许多地方政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出台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扶持政策。

综合上述三方面的因素,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如图3所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但所享受的财税扶持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类型及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型有关[6]。

图3 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

2.1 选对技术合同类型并签订技术合同

无论企业输出科技成果还是引入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类型与以下四个因素有关:

一是科技成果是否依法取得知识产权。转移没有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不可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二是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转移。属于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属于知识产权使用权转移的,须签订技术许可合同。不发生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不可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三是在解决技术难题的过程中有否创新。没有创新的,不可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四是解决技术难题的方式。如果只是为委托方提供一份报告或建议,须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利用科技成果为委托方解决技术难题有创新的,可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没有创新的,可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企业在解决技术难题的过程中涉及多方面因素,既有知识产权,且涉及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又有所创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可以享受的财税扶持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合同类型[6]。

2.2 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因素

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

2.2.1 科技成果转化类型与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企业转出科技成果、引入科技成果与自主研发并转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较大的不同[3]:

一是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消费者。企业从其他机构引入科技成果,并利用该成果开发新产品或新的服务,可以享受与新产品研究开发与销售等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生产者。企业向其他企业转移科技成果,相当于销售技术商品,根据《科技进步法》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并对研发成果实施转化。企业研究开发并实施转化,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类型企业的定义,也符合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规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

2.2.2 有否创新与税收政策的关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活动或行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技术开发收入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企业购置科技开发用品可以享受减免关税和增值税政策,企业购置科研仪器设施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等。

2.2.3 有否知识产权及其类型与税收政策的关系。有否知识产权往往决定了技术合同类型,而知识产权构成又决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企业买卖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企业转让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有知识产权证书的科技成果,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知识产权类型与技术合同类型有关,企业进行技术交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型有关。

一是企业转出科技成果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企业转出科技成果取得技术性收入,与技术合同类型密切相关,表1列出技术合同类型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

表1 企业转出科技成果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与技术合同类型的关系[3]

注:“√”表示可以享受政策,“×”表示不可以享受政策,“\”表示不相关

在表1中,根据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规定,企业转让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有知识产权证书的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有知识产权证书的科技成果5年及以上,年所得额500万元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等科技成果的,不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技术开发收入和转让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受托开展技术开发,不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由委托方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受托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因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是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与技术合同类型密切相关,表2 列出两者之间的关系。

表2 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与技术合同类型的关系[3]

注:“√”表示可以享受政策,“-”表示有联系,“×”表示不可以享受政策。

在表2中,企业委托他人开展技术开发活动的研究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比例税前扣除;开发支出可结转为无形资产,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00%与加计扣除比例之和在税前摊销;企业受让他人科技成果的支出,以及科技成果许可使用费可结转为无形资产,按年度进行摊销,使用该无形资产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摊销费,可列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企业委托他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不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企业通过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和服务发生的支出,要求技术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技术方缴纳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予以抵扣,发生的支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的,可计入其研发费用。

2.3 财政扶持政策影响因素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包括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转出或引入科技成果。

企业自行进行研究开发或委托他人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争取财政资助。企业须及时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信息,并按照要求提交项目申报。

一些地方政府支持企业转出科技成果,并实行财政资助政策。例如,《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津科规〔2022〕3号)规定:对上一年度累计认定登记技术合同额在10亿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基础补助10万元;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每增加5亿元,额外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单个单位补助额度上限为50万元。

一些地方政府支持企业引入科技成果。例如,《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技术转移吸纳方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化的,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5%左右给予奖补。再如,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武汉市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2〕5号)规定:

企业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天津、江苏和武汉的做法是,不区分技术合同类型,而是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者实际成交额计算奖补基数。财税政策的扶持对象是不分企业所有制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任何企业,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财税政策。

3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资产交易政策体系

国有企业,顾名思义,国家所有的企业,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据此规定,国有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或者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须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科技成果交易流程大致如图4所示。

图4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交易政策体系

国有企业转让科技成果,除须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外,还须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等规定。

国家设置了四道防线,规范科技成果交易,以确保在交易过程中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转让科技成果,须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要求国有企业依规决策是第一道防线。二是资产评估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是法律法规设置的第二道防线,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来监督资产出让方的出价。三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就是确保备案项目的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是设置的第三道防线,以监督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

四是让科技成果资产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是法律法规设置的第四道防线,以监督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公开的条件下进行的。

3.1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转让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均须对该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须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而该资产评估机构须依照《资产评估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一环紧扣另一环,确保资产评估依法进行。

3.2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为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12月31日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

为落实该意见,财政部印发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根据该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后,国有企业须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和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3.3 科技成果须进场进行公开交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第五十条规定,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核心是以下两点:一是竞价;二是公开。与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转让科技成果相比,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让程序更复杂,是因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并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

根据2019年修订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这些规定使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程序更简便,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即实行与其他资产转让不同的管理办法。

4

激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

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及影响因素

人才是第一资源。国有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程度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直接相关。激励方式须与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途径等有机结合起来。

如图1所示,国有企业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分成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事后给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二是事先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三是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其中,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与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密切相关。

4.1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政策及其影响因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须对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政策的影响因素包括:

4.1.1 科技成果转化类型。如图1所示的三种科技成果转化类型,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都须对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国有企业转出科技成果的,奖励对象主要是该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国有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并进行转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该成果的转化人员,因其完成人员是该成果的输出方;自行研发并对研发成果进行转化的,奖励对象包括该成果的完成人员和转化人员。

4.1.2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和《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规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以及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国有科技型企业五类国有科技企业,可以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又分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其中项目收益分红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的激励行为;岗位分红是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可见,激励对象及激励方式须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设计方案,并予以实施。

4.1.3 工资总额管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9号)没有规定,国有企业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给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股权奖励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其中可能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该办法所规定的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该办法只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核定中央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央企业再核定其二级企业的工资总额,依次类推;二是目前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分红激励额占比还不高,上级企业在核实下级公司的工资总额时可以增加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支出;

三是财资〔2016〕4号文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即政策已经作出规定。

4.1.4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实行全成本核算[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转让、许可净收入,财资〔2016〕4号文作出以下规定,是指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5];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4.2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影响因素

似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只适用于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不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0月15日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首次提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该意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这表明国有企业也可以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理由讲得比较清楚:一是赋权源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即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二是赋权是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三是这一改革举措的指导单位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即该举措也适用于国有企业。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为专利权赋权扫除的法律障碍。

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开展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7],选定的试点单位不包括国有企业,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提出,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毫无疑问,科技型企业可以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科技进步法》规定“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等规定,为国有科技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提供了制度依据。

当然要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和使命,以及全成本核算的会计制度,将使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比高校院所更复杂[8]。

4.3 支持科技人员兼职与离岗创新创业政策及影响因素

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是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的一项重要举措,让敢于冒险、勇于自我实现价值的科技人员闯出一片新天地,是国有企业做好做强主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国有企业转型升级。

4.3.1 激活存量做强增量。国有企业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须考虑以下影响因素:一是不宜由国有企业直接投资并实施。可能因以下原因不宜由国有企业直接实施:(一)市场规模太小而不经济;(二)承担的风险太大,难以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缺乏足够的转化能力,须引入外部的资金、市场等资源。

二是与国有企业主业不相竞争。“双创”应有利于国有企业做好做强,最基本的要求是不能让主业受到损害,即不与主业竞争。三是激励有担当作为的人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国有企业卧虎藏龙,有不少天才奇才怪才,支持“双创”,就是支持科技人员结合本职本岗实际主动创新,将其聪明才智激发出来,将奇思妙想变成现实,进而演变为新业务新赛道[9]。

4.3.2 畅通“双创”渠道[2,10]。国有企业须为“双创”创造有利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是建设“双创”的制度流程,使有志于“双创”的人员可以进而选择从事“双创”活动。二是出台支持“双创”的政策措施,保障“双创”人员的合法权益,消除“双创”人员的后顾之忧。三是建设“双创”平台,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等载体,为“双创”活动提供各种有形的或无形的服务,促进“双创”成功。

4.3.3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9]。支持“双创”须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双创”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活动,只享收益不担风险,或者只担风险不享收益,或者风险与收益不对等,均是不可持续的。二是科技人员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应在其可承担的最大风险之内让其承担合理的风险。科技人员承担的风险过小,“双创”不具有挑战性,易使科技人员懈怠,不利于调动其全部能力投身于“双创”;风险过大,挑战过大,超出其可承受的范围,同样难以持续。

综合上述两点,就要求策划并设计好“双创”方案,确保国家、单位和科技人员均得益。

5

小结

5.1 共同点

任何单位,无论是高校、科研机构还是国有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以下几个共同点:一是须遵从《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等法律规定,须遵从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二是均须激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须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三是科技成果资产都被纳入资产管理范畴,国有企业和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被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均要接受国资监管,以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5.2 不同点

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其与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政策措施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角色定位不同。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的核心功能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是社会公益组织,其定位是市场竞争的促进者。研究开发取得的科技成果,须向企业转移,特别是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国有企业是营利组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是其做好做强主责主业的抓手。

2、目标与导向不同。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须坚持问题导向、应用导向和需求导向。国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都是为了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开拓新的市场,归根结底是提高市场竞争力。而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原则上不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成果转化,成果转化的目的是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须遵从《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须放在首位,也是一条不可突破的红线。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资产管理与其他资产管理是完全一样的。

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适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施行后,该办法也进行了修订,将科技成果资产管理与其他资产管理区别开来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已经形成了。

4、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实行全成本核算[8,11]。这将导致科技成果的转化价值低于其原始价值的,很有可能得不到转化[5,11]。高校院所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科技成果均有转化的价值,均能得到转化。

总之,国有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须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政策法规落实中的各种影响因素。本文的研究旨在帮助国有企业梳理并消化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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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寿仁.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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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寿仁.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十一)—如何运用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政策? [J].北京:科技中国,2020(12).

[8] 阚珂,王志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义[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

[9]吴寿仁.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二十一)—为何职务科技成果先转让再作价投资 [J].北京:科技中国,2021(10).

[10]吴寿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20.

[11]科技部人才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务[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20.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本文刊登于《安徽科技》第6期。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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