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孙某生,1978 年生,男。因涉嫌洗钱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生明知资金来源系孙某金(另案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钱款,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孙某金使用,帮助孙某金转移资金 48 万余元。被告人孙某生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二、处理意见
被告人孙某生犯洗钱罪。被告人孙某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生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孙某生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
三、工作意义
(一)加强反洗钱宣传,强化反洗钱意识,从源头遏制洗钱犯罪。洗钱上游犯罪手段隐蔽、种类多样且部分洗钱行为已经渗入日常生活,广大群众可能不知不觉中就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
(二)追踪资金去向,发现洗钱线索。本次洗钱案的上游案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资金,因此以追踪资金为导向,严惩转移非法吸收存款的洗钱犯罪,及时查清资金去向,有助于清晰洗钱线索,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北京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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