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贷款新规上线!异地购房更方便

南宁公积金贷款新规上线!异地购房更方便
2025年01月03日 21:48 南宁晚报

日前,南宁市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南宁市将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业务申请和审批,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南宁市的购房资金需求。

据悉,该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2024年12月31日及以后的,按新规执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202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执行该办法。

资金运用率超过90%

次月起将暂停受理

《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异地贷款的对象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申请异地贷款的范围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为保证异地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资金安全,设置南宁公积金中心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条件,明确从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不含铁路分中心)超过90%的次月起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设置恢复受理异地贷款业务条件,明确从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不含铁路分中心)连续三个月低于85%的次月起恢复受理。暂停后,在业务暂停前已受理的异地贷款按照正常贷款流程审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按合同约定正常发放。

对于申请异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缴存城市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内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异地贷款借款申请人

与中心缴存职工享同等权益

“异地贷款借款申请人与本地缴存职工在贷款额度、年限、利率上有没有差异?”这是不少缴存职工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对此,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答称,异地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额度、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申请时限、审批程序、贷后管理等相关事宜上均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益,并按照南宁现行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申请人最终获批的贷款金额、年限、还款方式等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及负债情况、年龄、所购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批。

为保障异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明确借款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的,与南宁市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执行相同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要求异地贷款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异地贷款,并明确其个人账户发生变动时的告知义务。

防控贷款风险

自愿缴存人员需开设账户并转入

张先生在桂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他计划在南宁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该如何办理?

“张先生须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开立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并将桂林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满足《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贷款条件,可申请自愿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考虑到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性,为防控贷款风险,对于此类群体申请异地贷款的,进一步明确须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照《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执行。

根据《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须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并将异地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南宁公积金中心,并且满足《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贷款条件的,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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