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对比婚姻关系而言更为自由,但一旦发生纠纷,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如何处理,成为大家争议的问题。近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早在2012年,胡先生与谢女士相识同居,并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2013年1月谢女士生育大儿子胡小光(化名),2017年8月生育小儿子胡小皓(化名)。2021年底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结束同居关系。对此,胡先生以两个儿子长期跟随其生活,分开后继续由其抚养比较有利于两个儿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两个儿子的抚养权,谢女士每月支付每个儿子的抚养费1000元。
庭审中谢女士辩称,胡先生收入不稳定,自己有正当工作和收入,有固定住所,孩子与自己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谢女士请求两个孩子由其直接抚养,胡先生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生活费600元,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应当对其抚养教育,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进行考虑,已满2周岁未满8周岁的子女,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该案中,两个孩子一直跟随胡先生生活上学,形成较为固定的家庭环境和生活习惯,如果改变长期的生活环境将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故对已满2周岁的小儿子胡小皓维持现状由胡先生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对已年满11周岁的大儿子胡小光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胡先生生活,予以支持;谢女士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宾阳县当地的普通生活消费、教育支出和医疗费负担情况,故酌定谢女士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800元(合计1600元)。
最终,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胡小光、胡小皓均由胡先生直接抚养,谢女士每月支付胡小光、胡小皓的抚养费合计1600元(每人800元),直至两人各自年满18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同居双方无论关系状态存续或终止都不影响其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同居关系解除时,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权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子女年龄、子女真实意愿、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形,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该案中,胡先生与谢女士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属于法律保护范畴。小儿子胡小皓已满2周岁,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小儿子由原告抚养;大儿子胡小光已满8周岁,根据尊重真实意愿的原则判决大儿子由原告抚养。判决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合法合理。
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替代的存在,即便双方同居关系结束,为人父母也应当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尽到做父亲、母亲的责任,携手努力让未成年子女在阳光下茁壮成长,及时关注未成年人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避免因双方分居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不利影响。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蒙天富 梁雅婷
编辑 | 李雅晴
校对 | 卢小青
责编 | 刘晓婧
审核 | 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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