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官网披露了光大证券时任投行员工涉内幕交易受到处罚的决定书。处罚信息显示,作为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光大证券时任投行员工赵远军提前买入星星科技1141.22万元,但最终亏损532.58万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赵远军处以共计46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光大证券回应称,公司坚决支持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前员工行政处罚的决定。将严格按照公司问责制度规定,对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并举一反三,进一步开展全面自查整改。
情节严重进行资格罚
处罚决定书中显示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赵远军在光大证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另据多篇上市公司公告,赵远军曾任光大证券投行负责人,并曾获评为最佳投资银行家。经查,2020年2月25日、28日,赵远军实际控制并使用“赵某江”华泰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合计买入星星科技160.16万股,成交金额1141.22万元。2021年8月18日、19日,赵远军全部清仓,成交金额约609.59万元,上述交易亏损约532.59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赵远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赵某江”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赵远军处以400万元罚款。同时,赵远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星星科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赵远军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特别指出,赵远军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决定对赵远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申辩意见全部被驳回
公告中详述了内幕信息形成的过程。2020年2月17日,光大证券康某结合星星科技情况和融资规则,设计了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赵远军汇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情况,赵远军向光大证券相关负责人报告相关事宜,并指示康某进行重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2020年2月20日,康某向赵远军发送了相关分析报告;2020年2月22日,赵远军参与了与星星科技方面就该项目进行的视频会晤;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发布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行情数据显示,2020年2月25日左右星星科技股价大约7.5元,此后随着重组事项公布,星星科技一度涨至9.8元。而从2021年开始,星星科技持续曝出董事长辞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年报被问询等负面消息,2021年8月,星星科技公告披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股价随后连续重挫,赵远军亏损后清仓卖出,最终持股亏损近50%。
后星星科技于2022年11月被中国证监会查出财务造假,根据中国证监会告知书,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情形,其中2019、2020年两年合计虚增营收45.76亿元,而星星科技2020年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正是光大证券。
在听证过程中,赵远军提出了4条申辩意见。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二是其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三是其买入“星星科技”是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四是量罚过重,其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对此,中国证监会对赵远军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二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远军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设计,于2月22日参加了相关视频会晤。赵远军系法定内幕知情人,在知悉相关重组信息后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等申辩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事由;三是中国证监会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中国证监会同时表示,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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